Page 91 - 《社会》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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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4

           物交换时是自由的(卡尔桑提,2023:23)。 之所以这两种矛盾的心理能
           够被同一个义务体系所接纳, 是因为巫术和宗教所形成的虚构象征机
           制,使得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关系被混淆,这个过程中精神和物质也被混
           淆了,所有的界限都模糊了。
                    所有这些体制,全都表明了同一个事实、同一种社会制度
                和同一种特定的心态,即一切———食物、女人、儿童、财物、护
                符、土地、劳动、服务、圣职和品级———都是可以转让和移交
                的。 这些进出来往,便意味着无论在氏族之间、个体之间,还是
                在品级之间、性别之间和世代之间,都存在着一种既关涉物也
                关涉人的精神方面的持续交换。 (莫斯,2017:27)
               在这种混淆之下,个体在实际的行动中把自己等同于集体。 莫斯所
           强调的正是这样一种基于总体性的机制。 这个机制并不意味着人们把
           某种义务内化于心,以此来建立自己的心理结构;也不指向某种能够承
           载象征内容的“漂浮的能指”(列维-斯特劳斯,2023:99)———在象征符
           号中,人们好像无意识地进入了某种“集体性”之中。比起用道德来整合
           社会,进而实现秩序的持续性稳定,莫斯认为更重要的是观察这种机制
           本身。这个机制的意义在于,它揭示出社会可以是集体性的、秩序的,也
           可以是个体化的、彼此争斗的,集体性的社会存在转化为个体性社会的
           可能性,反之亦然。 我们并不需要在集体性或个体性所构建的社会之间
           选择一个,也无须让二者始终处在一种平衡的、妥协的关系之中。“二者
           之间可以互相转化”的关系可能比“二者间稳定的平衡或者整合彼此”
           的关系更重要。 莫斯既强调了一种义务性的礼物交换活动,也没有否认
           个人的利益算计与自由的经济行动。 不管是古式社会, 还是我们的社
           会,都始终处在强制性和自发性参半的赠礼所形成的气氛之中(莫斯,
           2017:149)。 这样的社会中既有个人对权利的情感,也有仁慈之情、社会
           服务之情、团结之情。作为个体的人,既是考虑自己功利得失的行动者,
           也是考虑社会或其他次级群体的行动者(莫斯,2017:154)。
               在《礼物》的结论部分,莫斯对两个群体之间关系“瞬息万变”的讨
           论尤为深刻。 两个群体之间进行交换而非战争,的确取决于道德维度的
           理性和责任心,更难能可贵的是,两个群体并未因此变成一个群体,道
           德上即使不相容,也能维系一种和平的交换关系来促进彼此的进步(莫
           斯,2017:175),“对立却不必互相残杀,给予却不必牺牲自己”。 由此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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