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社会》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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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与集体之辩:莫斯论法国社会主义中的总体性
我们前文提到的两条线索———“集体与个人”以及“社会诸领域”。 通过
《礼物》,莫斯一方面在“总体性的呈献体系”中展现出一种基于礼物交
换的集体与个体的关系形态;而通过“总体性的社会事实”,经济与其他
社会领域相互关联, 同时这种关系也呈现出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流变与
存续的情况。
从“总体性的呈献体系”来看,礼物交换现象是一种在集体而非个
人之间互设义务、互相交换和互定契约的现象。 呈献在契约中的人是道
德人( personne morale);而礼物交换表面上有着自由、慷慨的形式,但实
际上,呈献和回赠都有严格的义务(莫斯,2017:9)。 从典型的夸富宴入
手, 莫斯看到这种礼物交换中的人并不必然表现为一种和谐的内部关
系,每个人都在某种道德角色之中,互相尊重彼此。 对抗和竞争充斥着
礼物交换所涉及的一切节日和仪轨(莫斯,2017:10)。实际上,与其说通
过某种精神(比如“豪”)来实现“去个人化”的社会团结,倒不如说是通
过这种精神来强制性地执行某种义务, 而义务意味着个人的本性或本
质随着礼物的流转而再现在他人面前, 但凝滞在礼物之上被接收者接
受的精神,仍然属于送礼者。因此,相应地,回礼意味着每个被送出去的
礼物因为“豪”的原因而想回到它的诞生处,想回到它的主人那里(莫
斯,2017:22-23)。
接受了某人的某物,就是接受了他的某些精神本质,接受
了他的一部分灵魂;保留这些事物会有致命的危险,这不单单
是因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的占有,还因为该物在道德上、在物质
上和精神上都来自一个人,这种本质,连同食物、财物、动产或
不动产、女人或子嗣、仪式或圣餐,都会使占有者招致巫术或
宗教的作用。 此外,这些被赠与的事物并不是消极的。 它们是
活跃的,并且往往是个体化了的,它们会力争返回赫茨所说的
“老家”( foyer d’ origine),或努力为它们的氏族和乡土争得等
价的替代品。 (莫斯,2017:24)
然而,这种个体化的个人并不是某种披着自由外衣的“超个体”在
执行一种义务性的力量, 也不是某种理性算计的经济人在趋利避害之
后选择了礼物交换。 个人在礼物交换时,心理上既是自由的也是受胁迫
的,既是慷慨的也是精打细算的(谢晶,2019:165-167),某种意义上可
以说是一种自由的义务———莫斯看到了义务背后的自愿性, 个人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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