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社会》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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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文明的共同基础:莫斯的单数文明论

                之所以可能,正源于该文所要证明的诸社会共享的“双重节律性”———
                同一文明在冬夏两季呈现出截然异质的形态,一旦节律性交替消失,爱
                斯基摩文明本身或将随之消亡(Mauss and Beuchat,1906:125)。 第二,爱
                斯基摩研究将文明从时空累积式实体, 重塑为通过周期性转换而自我
                维系的过程。
                    与此同时,莫斯也在探索文明之间的关系。针对德国“文化圈”学派
                将文化元素物化的机械传播论,莫斯( Mauss,1974b:488)指出,神话、技
                术与观念的传播并非孤立的物理位移, 而是深植于活生生的社会整体
                之中。 进一步, 莫斯 ( Mauss,1974c:272) 以“社会人格”(personnalité
                sociale)概念,强调社会在互动中并非被动的接受者,而是具有主体性的
                借用与拒绝者。莫斯通过将“文化圈”修正为更具社会学意涵的“文明区
                域”(aires de civilisation),使分析重点从追溯物化元素的流传轨迹,转向
                理解具有人格的社会实体之间主动交往的过程。 上述一系列研究,将莫
                斯引向了关于文明作为超社会体系的阐发。
                     1913 年,莫斯与 涂 尔 干(Durkheim and Mauss,1913:46-49)在 合 著
                的《札记》开篇便指出,学派在确立自身科学性时面临困境:社会学方法
                论坚持任何社会事实都应依附于“确定的基底”,即有明确边界的政治
                体, 然而, 民族志与历史研究又不断揭示出众多“超国族的”(supra鄄
                nationale)社会事实,其生命力正在于跨越国界的流动性。 面对理论与经
                验的矛盾,涂尔干和莫斯选取并重塑了“文明”这一既有概念,他们认
                为, 它最为恰切地指称了那些“具有自身统一性和存在方式的事实体
                系”。 进而,他们将“文明”界定为“超社会体系”:一个由一系列相互关
                联、彼此支撑的社会事实构成的“复合的、休戚与共的体系”,具有“内
                在的逻辑、功能统一性和客观边界”。他们将文明确立为内聚的实体,使
                其可以作为“类型”被研究,“将它们(诸文明)归入属和种,进行分析,
                并探寻解释其构成元素的方案”, 满足了社会学对普遍法则的科学追
                求。同时,该体系的本质又是跨社会的,其“区域比每个特定社会的政治
                地理学疆界要广阔得多”。 文明事实能够“旅行、被借用”,其发展“并非
                某一个确定社会自身历史”的结果。
                     为了阐明超社会体系的弥散性样态,涂尔干和莫斯(Durkheim and
                Mauss,1913:48)借用了雷诺维耶(Charles Bernard Renouvier)的“道德环
                境”(milieu moral)一词。 在雷诺维耶(Renouvier,1908:VI、77-80、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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