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社会》2026年第4期
P. 46

诸文明的共同基础:莫斯的单数文明论

                的一般社会学”(sociologie générale concrète)的必要视野,使研究者得以
                捕捉那些溢出单一社会边界、构成国际生活的流动事实(Mauss,1969a:
                153);其次,在本体论层面,它从先验的“原则”被澄清为经验的“界限”
                ( limite)(Mauss,1930:103)。 这意味着,单数文明并非某种预设的、诸国
                族必须从属于它的本原或总纲, 而是诸国族在历史互动中不断趋近的
               “极限”(limite),却永远无法完全消融于其中的“基础”(fond),这一“基
                础”不仅是互动的产物,更是逻辑先在的“背景”(fond);最后,在价值层
                面,莫斯尽管将人类持续累积的“共同所得”称为“人类资本”,却刻意
                拒绝赋予其目的论意义( Mauss,1930:103),若诸国族试图将共同积累
                据为私有,与“哺育并持续提升自身的整个人类”割裂,损毁的便是自身
                赖以立足的共同“财富”( fond)(Mauss,1930:102)。

                     二、“超社会体系”的奠基:莫斯早期文明理论中的张力

                    莫斯的学术生涯,始于涂尔干学派为确立社会学作为“普遍科学”
                的智识斗争。 涂尔干学派致力于构建超越个体、具有普遍规律的社会法
                则与“社会类型”的科学分类( Heilbron,2020:94ff)。 莫斯置身其间,继承
                了将社会学确立为统一所有专门社会科学的“普遍科学”之宏大志业。
                然而, 莫斯在巴黎高等研究实践学院所受的语文学训练又赋予他以另
                一种思想气质,其导师西勒万·列维(Sylvain Lévi)强调对具体文本的精
                深考据与对特定文明内在逻辑的尊重(Fhima and Lardinois,2023)。
                     双重学统的张力,在 1896 年莫斯同期发表的两篇书评中,具化为
                对不同理论范式的审慎取舍。 在评析荷兰民族学者斯泰因梅茨(S. R.
                Steinmetz)关于刑法起源的著作时,莫斯(Mauss,1974a:680、690)驳斥了
                将公共刑罚简化为私人复仇之线性延伸的解释,指出二者的功能性对
                立意味着,文明的演进并不是孤立要素的绵延,而是社会类型的质变。
                此时他所预设的“单数文明”,指向统摄人类历史的、从混融走向分化
                的演进法则:在文明社会中,由于劳动分工的深化,法律、宗教等社会
                事实已相互分离;在原始社会中,它们则“紧密地联系在一起”(Mauss,
                1974a:652)。 年轻的莫斯(Mauss,1974a:653)写道,所有复数的“诸民族”
                都应被“视为全人类同一个独一无二的演化序列中的不同连续阶段”。
                     然而,在评析德国民族学家阿道夫·巴斯蒂安(Adolf Bastian)的著
                作时,莫斯则显露出另一种理论姿态。 他高度评价后者试图在“纷繁多


                                                                          · 39·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