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社会》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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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3
所采取的组织模式。
由此,“治理不可能三角” 理论旨在超越行政发包制或韦伯式理性
科层制的单一理想类型而将它们置于一个更为一般的治理理论框架。
行政发包制之所以在中国历史与现实中反复出现, 正是因为它在特定
的约束条件下选择了一种符合治理“不可能三角”的稳定组合(后文将
详细分析)。“治理不可能三角”提供了一种跨越公共治理、企业治理与
历史制度分析的统一视角:它不评价哪种治理模式“更先进”,而是揭示
不同组织形态在何种约束条件下必须作出怎样的制度取舍。 在这一意
义上,行政发包制不再只是中国经验,而是成为理解复杂组织如何在不
可能条件中实现“可行性运转”的一个关键入口。
三、 可检验命题与经验推论
“治理不可能三角”的核心不在于提供概念比较或制度分类,而在
于提供一系列可以被经验研究检验的理论推论。 这些推论不预设哪种
治理形态更优,而是指出:当组织在三类治理约束中强化其中两类时,
第三类治理必然会发生系统性调整。 这一结构性关系可被转化为一系
列可观察、可比较的经验命题。
(一)命题一:目标刚性与预算刚性叠加将导致规则弹性上升
在治理目标具有高度刚性且预算与人员配置受到严格约束的条件
下,组织中规则执行的弹性必然会上升,表现为非正式制度扩张、选择
性执行增加和程序性规则的工具化使用。 它的经验含义是:当绩效指标
被明确量化和问责压力显著上升而预算和编制无法同步扩张时, 我们
可以观察到以下现象:正式规章在关键事务中被“灵活解释”;临时性安
排、口头指令与灰色操作频繁出现;跨组织边界的行政外包、项目化运
作与编制外用工增加;合规文本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偏离扩大。 该命题可
用于检验行政发包制、运动式治理、基层减负失灵等现象。
长期以来,运动式治理常被理解为常规治理失灵后的非常态手段,
或被归因于政治动员传统、 治理现代化不足等规范性偏差 (冯仕政,
2011;周雪光,2012)。 然而,这种理解忽视了一个更具结构性的事实:在
现实治理情境中,政府往往同时面对目标高度刚性、治理资源有限和制
度化程序约束不断强化的多重张力, 而这三者在结构上难以同时最大
化。 本研究提出,将运动式治理置于“治理不可能三角”的分析框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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