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社会》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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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3
具有结构必然性的组织治理约束。 其核心逻辑可以表述为:委托人不可
能在同一时间内既要求代理人严格遵守事先确立的规则和程序, 接受
事前配置的数量有限且不可突破的治理资源 (如预算经费、 人员编制
等),同时又要求代理人必须完成一个具有挑战性和高度政治或绩效压
力的治理目标。
通俗地说,委托人可以“既要,也要”,但不能“既要,也要,还要”。
在现实运行中,上述三个刚性要求只能其中两个同时成立,第三个则必
须保持开放性和弹性。 由此可知,“治理不可能三角”并不是价值判断,
而是一个关于层级组织如何避免系统性失灵的底层约束条件。 在“治理
不可能三角”的框架下,不同组织形态的差异不在于是否“更先进”,而在
于它们选择了哪两个刚性要求,并对第三个要求保持弹性。
行政发包制对应的是“刚性治理目标+刚性(有限)预算资源+弹性
规则约束”的组合。 在这一模式下,委托人(中央政府)向代理人(地方
官员)下达明确且不可讨价还价的治理目标,就像压力型体制(荣敬本
等,1998)和目标责任制(王汉生、王一鸣,2009)所呈现的那样,同时对
预算和人员规模进行严格限制。 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仍然坚持规则的
绝对刚性,代理人将会陷入结构性不可能完成的状态。 因此,规则必须
“网开一面”:正式规 则 被 选 择 性 执 行 , 非 正 式 制 度 、 潜 规 则 与 灰 色
运 行 空 间 成 为 维 系 治 理 的 必要补充(王汉生等,1997)。 从这一视角
看,行政发包制下的规则失效并不是治理失败,而是对“不可能三角”
的制度回应。
韦伯式理性科层制对应的是“刚性规则约束+刚性预算资源+弹性
治理目标”的组合。 在这一治理模式中,组织的核心不在于完成某个具
体的具有挑战性的绩效目标,而在于按照既定规则、程序和法理行事。
预算与人员配置在事前被明确界定,事后不轻易调整,但代理人的自由
裁量权被严格压缩。 治理的合法性主要来自程序的正当性,而非结果的
优劣———“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尽职免责”就是贯彻程序正当性的具体
表现。 正因如此,在纯粹的韦伯式理性科层制中,委托人往往会避免向
代理人提出过于刚性的绩效目标,因为一旦强行引入目标压力,就极易
诱发规则异化、责任规避或形式主义。
现代公司治理对应的是“刚性治理目标+刚性规则约束+弹性治理
资源”的组合。 在公司治理中,委托人(股东或董事会)往往对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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