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社会》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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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不可能三角
高强度的统治目标,一般就是依赖非正式规则与弹性运作。 诸多关于清
代地方政府的研究发现, 当朝廷下达刚性的钱粮上缴指标而预算又极
其有限时,地方官员就不得不依靠“潜规则”和收取火耗、陋规等灰色甚
至非法的收入维持政府的运转(瞿同祖,2003; 曾小萍,2005;魏光奇,
2010)。 这些现象并不是在特定情境下的偶发偏差,而是跨组织、跨制度
环境反复出现的结构性模式。
既有的社会科学理论对此已有大量解释。 例如,新制度经济学强调
制度安排是在交易成本、 信息不完备与契约不完全条件下形成的次优
选择,而非最优解( Williamson, 1975,1985);委托—代理理论则系统分
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 如何通过激励与监督的方法缓解道德风险
与逆向选择( Akerlof,1970; Jensen and Meckling,1976; Holmstrom,1979;
Milgrom and Roberts,1992; Laffont and Tirole,1993);组织社会学研究进
一步指出,形式结构与实际运作之间往往存在“脱钩”的问题,组织会通
过仪式化合规来应对外部制度压力 ( Meyer and Rowan,1977; DiMaggio
and Powell,1983)。 这些研究各自揭示了治理失灵的一个侧面,但仍未
回答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 为何在逻辑上相互支持的治理原则在实践
中却呈现系统性的相互冲突?换言之,这些“良治原则”为何在同时实施
时反而变得不可行?
本文提出, 治理困境并不是主要因为激励设计不当、 规则执行不
力或组织文化存在缺陷,而是植根于一种更为基础的结构性约束。 具
体而言,在任何层级化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组织治理都 同 时 受 制 于
三类核心约束:对结果的目标约束、对投入的资源约束和对行为方式
的规则约束。 本研究的核心主张是:这三类约束不可能同时被刚性化,
当其中两项被严格锁定时,第三项必须保持弹性,否则,治理在结构上
将不可行。
基于这一判断,本文试图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治理不可能三角”这
一中层理论(周黎安,2024),系统刻画组织治理中的可行性边界,引申
其背后的理论命题,探究“治理不可能三角”所依赖的组织条件及其对
组织创新的潜在影响, 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辨析行政发包制与韦伯式理
性科层制的核心区别。
“治理不可能三角”理论并不试图回答哪种治理模式更优,而是聚
焦一个更具现实主义色彩的问题:在不同约束组合下,哪些治理安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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