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社会》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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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不可能三角

                治理目标———定额化的钱粮上缴、无限的属地治安与公共事务责任;另
                一方面,朝廷给地方政府配置的正式治理资源极为有限,无论是财政预
                算还是人员编制,都不足以应对这些目标所隐含的治理需求,同时,朝
                廷又不断颁布大量律例、规章和制度文本,试图用细致规则约束地方官
                员的行为。 这样的治理模式就造成了一个长期存在且高度稳定的制度
                现象:正式规则在大量关键事务中“形同具文”,预算内与预算外并行,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存,地方治理高度依赖陋规、潜规则与弹性运
                作(瞿同祖,2003;魏光奇,2009;白瑞德,2021;周黎安,2024)。 在中国当
                代的基层治理实践中,也可以观察到普遍存在的类似现象:一方面是上
                级下达的刚性目标任务,另一方面是基层政府预算内经费严重不足。 为
                了完成任务,基层政府人员必须通过预算外渠道筹措经费,不得不采取
                非正式的方式或策略“选择性”执行上级政策(周雪光,2005;欧阳静,
                2011)。
                    这些经验事实与行政发包制所试图解释的国家治理现象高度相关
                (周黎安,2014,2016,2017)。 由此引申出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 在治理
                目标、治理资源与规则约束之间是否存在一种更为一般性的结构张力?
                行政发包制所呈现的规则“弹性”甚至“失灵”究竟是制度落后、道德风
                险或执行偏差的结果,还是源于某种更深层、跨组织普遍成立的治理逻
                辑?
                    正是在这一问题意识之下,周黎安(2024)尝试在行政发包制分析
                的基础上提炼和引申出一个更具一般性的理论命题———“治理不可能
                三角”。 所谓“治理不可能三角”,是指在任何层级化的委托—代理结构
                中,刚性治理目标、刚性预算配置与刚性规则约束(见图 1)三者不可能
                同时兼得。这一命题并不是经验归纳意义上的“倾向性结论”,而是一个
                                          刚性治理目标









                              刚性预算配置                 刚性规则约束

                                       图 1 :治 理 不 可 能 三 角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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