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社会》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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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2
占有亦兼具事实性与法律合法性。 然而,比较案例显示,持续占有使用
并不必然能够夯实所有权。 房产占有与政府确权均未导致房屋家族共
有的彻底瓦解,以致走向西方个人主义式的财产权(麦克弗森,2018),
甚至某些占有恰恰导致了家族共有的回归。 渠敬东( 2013)曾谈到,中国
乡土社会并非“占有本位”,乡村默会的习俗惯例的合法性和血缘亲缘
等乡土社会连带关系模糊了占有权边界。 但若将抽象的“占有”放回具
体占有经验中考察,放弃单一、绝对地看待“占有”,便会发现,“占有”
概念本身具备相当的包容度,其原理可与中国乡村的亲属体系、家宅实
践、祖产观念等相互容纳,从而也能在不同的文化与法律范式之间做出
比较与沟通。
首先,占有的事实性仍意义重大。 培田人口中的“占有”基本对应
实际控制被占有物体而悬置所有权状态,如,“我们祖宗的房子被他们
占了去”“人家占着我们也没法卖”。 这种“占有”既可能是权利占有,例
如土改后被确权的贫下中农对地主房产 的 占有, 也 可 以 指 无 所 有权
的、单纯的占有事实,如村部对都阃府的占有。 无论何种,占有都在相
当程度上巩固了土改带来的房产再分配,这与西方占有理论有相合之
处。 就土改住户而言,土改赋予新占有者对房产的现实管领力,阶级斗
争则培养了“应当如此”的占有意图。 新的占有事实终止了前占有,令
他人的占有取得十分困难。 因此,除非土改住户同意卖还,原地主后代
无法重获房产。 即便是未得到确权的“瑕疵占有”,如村部对都阃府的
占有和紫阳书院住户对道路和山体的占有,亦被接受为现实,并获得
了相当时间的占有延续。 尽管中国对占有的保护立法尚不完善,但在
实际操作中,若有人想针对有争议的占有发起所有权诉讼,则起诉人
需负举证责任,这赋予了占有人重要的程序优势,已然是对占有的某
种保护。 因此,土改后的新占有无论确权与否都得以延续数十年,地主
后代需赎买回房产,都阃府后代只能在房屋烧毁、消除他人占有的情
况下恢复对物之支配。
但是,仅是占有的事实性本身不足以解释所有权的不同走向。 同样
是长期事实占有,为何有些住户卖还房产,而另外一些并未如此? 这便
必须进入培田房屋占有的空间特殊性, 即占有并不是发生在均质性或
独立的空间之中,而是和其他占有并列发生,并与占有对象房屋的物性
紧密融合。上文已经论述过培田传统家宅“祠屋合一”的空间配置,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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