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社会》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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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2

               (四)紫阳书院:村庄公产被独户占有
               紫阳书院是村庄公产分给私人,因而没有原房产家族的牵制。 建筑
           初始功能与所有权属性(书院、公有)、占有空间格局(独户占有)和占
           有实践都影响着所有感和占有的延续。 紫阳书院以建文武庙筹资余款
           所建,为全村共有,1906 年学堂改制后被废弃,土改时杂草丛生。 紫阳
           书院共 6 个房间被分给 3 户贫下中农,其中两户无继承人,便卖予了另
           一户。   19  这一户又只有一名男性继承人,等于房屋最终归有继承人的这
           户一家所有。
               紫阳书院是培田产权最简单的古建, 也是后占有者最终具有最完
           备的所有权和所有感的案例。 这有赖多方条件:首先,它的书院功能早
           已废弃,由全村所有转为单户私有,没有任何有祖产追索权的家族与之
           竞争;其次,独户占有建立了对房屋最完整的支配;最后,在居住实践
           中,土改家庭不断与房屋互构加强所有感,并有机会达成祠屋合一。 另
           外,占有者的经济实力与行动也巩固了占有和所有权。
               这名唯一继承人是土改所分住户的第三代, 他于 90 年代考上大
           学,之后在上海工作,意图回村养老。紫阳书院是国保单位,本应由政府
           修缮,但政府遵循“ 抢修”原则,仅保证基本安全而非修缮得适宜现代居
           住,因此继承人提出自己修缮。 在县文体局允许下,他聘请建筑师和工
           匠将破败房屋改造一新———重整木构架、夯土墙、木隔板、屋顶,重新铺
           地, 并新建了四个厕所。 主人出钱修缮本就是更完整的所有意识的体
           现,这一行动也再次加深了其作为建筑之主的信念。
               长期独户占有塑造了家庭与房屋强烈的归属感。 房屋改造时,继承
           人父母搬至邻家居住,他父亲突发重病,却拒绝住院,坚持要搬回正在
           施工且居住不便的紫阳书院。 按当地传统,老人要在自家去世,弥留之
           际需被置于大屋间。 尽管紫阳书院并非其自家祖宅,但他父辈祖辈十分
           穷苦,之前无任何房产,这亦强化了这一住宅的重要性。并且,他生长于
           此,十分眷恋这里,独户居住后便在上厅设龛,强化家族与房屋关联。
               继承人还留下了独有的建造。 建筑物与后山间有少许空地,他先是
           扩充出后院,建山体护坡时,又顺势做了两层露台,还进一步后扩平台
           加建了两层共 6 个房间。 县政府曾派人拆除违建,却因住户房亲前来保
           护而得以留存。至此,房主不仅投入修缮,还留下了相当体量的新建造,

           19. 紫阳书院的房屋买卖也是私下协议进行,并在 2020 年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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