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社会》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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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共有:闽西客家宗族型村庄的房产观念与实践
分、安排工作、保存资料等的 8 个生产队队部分别设在久公祠、在敬公
祠、锦江公祠、官厅等上下厅,不过横屋居住空间的占有并未更改。 原先以
房支家族为线索的公共空间和公共活动被生产队的集体生活所替代,
但建筑空间格局却保存了下来,为前者的再次接续提供了物质基础。
集体化结束后,公共空间又空余出来。 改革开放后,传统宗族意识
与乡土社会逐步重建,庙宇、祠堂恢复功能。 祠屋合一的住宅中的厅堂
重新被符合“房族—房屋”一致性的住户用作祖先祭祀与仪式宴请,而
横屋房间仍按照土改时的分配使用。 于是,出现了共居者并非共祠者,
共用空间不再遵循原先同一家族共有共祀原则的问题。 这种居住与祭
祀的不匹配, 最终导致了土改所确立的共居与所有权分配的瓦解——贫
—
下中农的后代陆续将其长期合法持有的房产卖还给了原地主后代。
下文将以具体案例展示土改以来房产所有权变化的差异性, 并揭
示其中蕴藏的一致性逻辑。 土改时重分地主的祠屋房产,继述堂的小部
分被分给私人, 双灼堂的大部分被分给私人, 但因有原家族后代的占
有,土改所分配房间渐次回归原家族手中。 灼其堂是整栋私宅被分给多
户贫下中农,并无原家族成员占有,最终,来自不同房族的贫下中农家
庭亦放弃了各自的所有权与共居,但房产并未回归原家族手中。 都阃府
是地主私宅被“公家”占用,最终因房屋失火烧毁而被原家族追回了剩
余房产。 紫阳书院是村产分给私人,因没有原家族追索且新的居住者达
成了祠屋合一,从而巩固了土改分配的所有权。 尽管不同房屋所有权命
运各异,但都向共居者同时是家族、房产与祭祀共同体复位。 至于原家
族能否重获房产, 则取决于原家族后代是否始终保持对至少部分房屋
的“实体占有”,从而在恢复祭祖后夯实对神圣上厅与公共空间的“虚拟
占有”,进而可能将整座房屋重新纳入“房族—房屋”对应的传统房产共
有逻辑之中。 在此过程中,空间性的占有变得极为关键。 下文将通过不
同的房屋案例,展示占有的力量并非在于某种抽象的法律权利,而是混
融在具体的、日常的居住实践之中;原家族成员对房屋核心空间的具象
占有将物理控制与亲属体系、祖产观念、祭祀实践、居住体验等统合起
来,从而能够以“部分占有”触发向“家族共有”的整体性复归。
(二)继述堂与双灼堂:原家族与新住户共同占有
继述堂和双灼堂分别由十八世吴昌同四子和十九世吴华年所建。
他们是清末民初培田最显赫的两个家族, 也是土改时被划为地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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