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社会》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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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共有:闽西客家宗族型村庄的房产观念与实践
二十三世又分三兄弟继续划分房产,占有更为交叉细碎,但仍保持厅
井、过道的共有共用(见图 2)。 培田房产的所有与占有便在这样的共
建共居、分家析产的房屋实践序列中进行着。 因此,尽管房产划分越
来 越 细,但房间 交叉分 配 和 共 有 共 用 交 织 却 变 得 越 来 越 密 ,这 种“层
累的共有” 使得分家析产、 子孙占有非但未能终结共有并导向私有,
反而成为再生产新一轮共有的起点。 这些反私有化的技术,加之房屋
在物理结构和观念上的整体性,都在不断分裂中维系着家族整合和祖
产统一。
图 2: 继 述 堂 二 十 世 至 二 十 三 世 分 家 状 况 (作 者 自 绘 )
(五)小结:祠屋系统作为宗族社会之形态与共有之架构
培田的“房—屋”/祠屋体系整合了世系的时间性与房屋的空间性,
将祖先、宗族的整体性观念与祭祀、房产、居住的具体性实践统一了起
来。 这一整套祠屋系统或者说房屋制度是客家宗族村庄最核心的社会
组织、价值观念与物质体的复合,是宗族社会的形态乃至本体,也构成
房产共有、继承与占有的基本时空结构。
上文已经论证了,祠屋系统是宗族社会层级性社会关系的具体化,
宗族房支的社会组织与聚落房屋形态有着系统性对应。 可以说,“房—
屋” 同构的祠屋体系就是培田宗族社会的物质形式与解剖结构 (涂尔
干,2006)。 祠屋合一的家宅建筑内部,通过具体的“社会—空间”配置,
整合了居住与祭祀,从而把人群的分与合、物质与精神、房产的分有与
共有等看似冲突的原则统合了起来(列维-施特劳斯,2007)。 正如莫斯
(2014)笔下爱斯基摩人冬季集中与夏季分散的双重形态学分别对应着
共产主义与个体或小家庭所有的双重财产权那样,培田通过中轴对称、
厅井合院的具体空间设置, 把个人与小家庭占有和家族共有这两种包
含对立性因素的财产权在同一时空中统筹了起来。 这有赖于住宅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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