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社会》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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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共有:闽西客家宗族型村庄的房产观念与实践
培田“共有—分有”房产制度展开的基本时空结构,型构其所有权样态。
房屋和宗族/家族的整体性使得分家后的房产无法成为严格意义上的
私有财产。 与所有权和产权理论里对物的绝对或排他性支配不同 (洛
克,2018;Demsetz,1988),培田房产按照规定框架使用与继承,并不能随
意买卖,更像是世系群体“共同所有”下的个人与家庭“临时占有”的权
利,受到实际共有人甚至潜在共有人的牵制。 我国民法将共有分为按份
共有和共同共有。其中,按份共有和单独所有一样,具有个人主义色彩,
可自由处分应有部分,随时可分割共有物。 共同共有则更具团体性质,
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处分应得全体共有人之同意。 我国
民法中的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15
我们在此讨论的房产,包括祠堂和共用部分,在实践中更接近“共同共
有”,共有人在现实中无法请求分割。尽管分家析产使得居住房间“按份
共有”,但实际上,祠屋一体强化了房屋的公业性质,在实践中保持了对
房屋整体的“共同共有”。
因此,“房—屋”同构的整体性序列和祠屋合一的具体建筑形式,在
将世系的时间性、社会的组织性和房屋的空间性融为一体的同时,也赋
予共有与分有的空间和功能以明晰的规范, 令子孙后代占有巩固家族
整体所有而非将其分化为私有, 从而维护了共同所有这类在西方个人
主义式财产实践中容易分崩离析的所有权形态。 在这种房产制度框架
下,存在对外和对内两种关系群的双层结构,但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
都只能是相对的、不饱满的所有权,而非排他的、绝对的财产权(王涌,
2019)。 正是这一房产的“实践—观念”框架,对土改后打破家族边界的
房屋共有构成了挑战。
四、 土改以来的房产再分配及其所有权复归
土改的平均主义和之后的集体化打破了传统宗族房支制度与家族
共产共居体系,上述传统的共有逻辑被大大破坏。 土改将地主家族住宅
15. 参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注 释 本》(第 二 版)(法 律 出 版 社 法 规 中 心 编 ,2022:
142)。 我国民法典对于合伙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未有明文规定,学界通常认为合伙共有
是共同共有,但也存在一定争议。 德国、瑞士等均将合伙共有视为共同共有。 遗产分割前
的共有则常被认为是一个暂时状态,总是倾向于分割甚至以分割为目的,与我们在此讨
论的稳定持存的祖产性质也十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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