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社会》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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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2

           与房派祠堂的“多余”房间分给贫下中农,并进行了所有权确权。共居者
           不再是同一家族与祭祀共同体。 此时,房屋内含的社会与观念系统已发
           生改变,但建筑体得到了保存。 半个世纪后,随着祭祖和宗族实践的陆
           续复兴,不同房屋的所有权状况大不相同,但都向房产共有人同时是符
           合宗族世系结构的祭祀共同体复归。 本文的案例显示,原地主家族后裔
           对房屋至少部分的持续占有构成产权追索成功的关键, 符合祖产观念
           的共居、共有与共祠才能达成更稳定的所有权。 在此过程中,作为物理
           事实和日常生活实践的“占有”发挥了关键作用,成为恢复而非瓦解共
           有关系的重要一环。 这与西方法学中“占有导向私有”的预设再次形成
           对照,为所有权理论的跨文化理解提供了有益的本土经验参照。
               (一)土改重置房产秩序:家族共有的瓦解和占有的凸显
               培田全面土改发生在 1951 年和 1952 年。 1950 年冬,培田乡成立分
           农会,将培田分为 10 个居民组,并以组为单位登记各户人口、财产、土
           地、山林、房屋、牲畜、农具等情况。 1951 年评定阶级成分,168 户的培田
           评定出47 户地主,10 余户富农。 地主富农的五大财产和房族公产被征
           收委员会没收并分给了贫困户。 同年 10 月底,土地、山林、房屋分配完
           成。 1952 年,给各户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                16  从此,在政治、经济、社
           会、房产等各方面,传统乡土宗族秩序被社会主义阶级秩序所取代。
               与土地所有权屡次变动(土改分田—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
           社—人民公社—包产到户)相比,房屋所有权的改变可谓一次性完成。
           土改中,公共的祠堂、书院以及地主房屋中可用于居住的部分被分给贫
           下中农,并颁发了所有权证书。 曾经,祠屋以符合世系结构的方式被家
           族共有共居,而此时,大量横屋房间被重新分配给来自不同房支的贫下
           中农家庭并加以确权。但是,公共空间(包括原先祠厅)部分却并未明确
           划分确权,而是由新的共居者共同日常使用。 由此,家族聚居和房屋家
           族共有的传统模式被打破,形成了更为混合的房产占有格局。“文革”进
           一步消除了厅堂祭祀实践,但住宅占有状况并未更改。 集体化令宗族在
           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影响被公社、生产队、生产小组替代,这时的集
           体生产生活空间正是原先村庄、宗族、房支、家族的公共空间。 例如,全
           村共有的文武庙用来养猪,祖祠衍庆堂变成菌种厂,双灼堂上下厅成为
           公共食堂。 专祠和宅祠的厅堂也被用作集体化公共空间,如用以登记工

           16. 参见培田吴氏族谱(2004—2007 续修版):69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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