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社会》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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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共有:闽西客家宗族型村庄的房产观念与实践
或将厅堂神龛升格成香火堂,但土改住户来自不同房支家族,无法在厅
堂设立共同祭祀。 因此,即便土改住户对房屋有合法所有权,也有支配
性占有,但房屋始终未能形成“祠屋合一”状态,住户间也无法成为祭祀
和生活共同体,无法达成完整的祠屋共有。 复苏的宗族和祖宅意识也
愈发对住户占有造成压力,“改革开放后他们敢说我们风凉话:‘……
这是我祖宗做的房子,你们(怎么)好意思住’”,一位土改住户如是说(访
谈20180818WB&WJX)。
2003 年,从培田出去的一位在厦门发达的人士,请同房的一对弟兄
帮助说服这 6 家人, 最终在 2006 年以 7 万每户的价格买下了这处房
产。 17 当时,灼其堂十分破败,加之居住拥挤,这 6 户乐意拿钱单独自
建。对于为何之前不卖这次却愿意,住户们表示,卖给原房主后代“价格
上没有主动权,他们也没那个实力”,也不可能一户一户买卖,“其他人
家会反对,……你要知道那个家族文化,……一旦有人卖给他,他们(原
房主后代)有一个人插进来,其他人再想卖(给别人)都不可能了”(访
谈 20180807WZJ)。 尽管如此, 土改住户在集体售卖前仍叫来了双灼堂
二十二世诸兄弟告知打算,并表示仍愿以稍低价格卖还,但双灼堂后代
鉴于房屋破旧、修缮昂贵而最终作罢。 可见,宗族始终有追索祖产的权
利,其追索权也被村民认可,但现实占有状况和经济实力限定了其追索
能力。
被易手卖出使得灼其堂彻底更换了主人, 也使得原房主后代再无
收回可能。 与此同时,购买者还支付给双灼堂后代共 7 万元以买下灼其
堂的中轴共用空间———这部分在土改时并未明确分予贫下中农, 并支
付了 2 万元购买两宅前共用空间与外出走道使用权。 18 可见,祖产权利
和土改重置房产权利皆有效力。 之后,灼其堂更名为“吴家大院”,刻意
不再使用堂号以宣示与原主之分离。 与重新回到原家族的双灼堂相比,
灼其堂的再次易主看似是对原房屋权属的进一步背离, 实则顺应了传
统房产共有观念———房产共有应当在世系、祭祀与房屋的统一下展开。
17. 灼其堂的买卖也是在各土改住户和代理购买人之间循乡族惯例私下协议进行的,协
议达成之后,再凭原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户口本、买卖协议到政府部门进行房屋所有权
变更。 2020 年福建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时,新房产主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但证书尚未颁发。
18. 曾有灼其堂土改住户去世,而吴华年后代不允许其棺材从这处拐角空地抬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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