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社会》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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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共有:闽西客家宗族型村庄的房产观念与实践
连续性中剥离出来。至今,房屋家族共有仍与乡村亲属制度、家产分配、
祖先观念、祭祀实践相匹配。 换言之,家宅的综合性质仍具有本体论上
的意义,是乡村房产“法”的重要尺度(朱晓阳,2021)。
六、 共有的乡族惯例与国家法律之融合
上文已经论证,在当下闽西客家村庄中,“房族—房屋”之对应依旧
有效,房屋之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遵循传统的共有逻辑,即共居者趋
向于同时是共产、共祖、共祀者。 这些仍构成村民对房产的核心观念与
实践原则。 培田这套依循宗族房支脉络的房产分级共有制和基于房族
土地共有的层层析分与提留一样, 长久以来是乡村惯例和民间法秩序
的重要部分(郑振满,1987)。 家族同产制和乡族共有制也构成传统宗族
村庄的经济基础(傅衣凌,1988,2007)。 新政权建立和土改曾经打破乡
族规范性体系并建立新的合法性来源,如今,土地和新宅基地分配已经
依据新的法律与原则,但经过长时间居住实践和时代变迁后,老房子的
占有格局和所有权心理却向传统复归。 当然,房屋所有权的完整确权仍
需要得到国家与政府公权力的最终确认, 因此便产生了在这些仍遵循
传统房产逻辑的老房子上, 乡族共同体和国家公权力两套相异的所有
权秩序如何在法律和实践中融合的问题。
事实上,政府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兼容了村庄的房产实践。 首先,政
府部门承认村民协议交易房屋使用权。 80 年代以来,培田房屋“买卖”
皆为私下协议进行(如继述堂、双灼堂),一般由双方家族成员到场,在
“中人”公证下签订协议,属于传统房产转让程序。 1993 年农村房屋确
权时, 政府部门皆为新产权人换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6
年灼其堂的买卖也是土改住户和代理购买人之间循乡族惯例私下协议
进行,之后又凭原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户口本和买卖协议到政府部门进
行房屋所有权变更。 2020 年福建省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 灼其
堂新房主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紫阳书院主人亦对其购买和加建
部分进行了登记。 其次,政府登记宅基地的细节设置也顺应了家族共产
的实践逻辑。 在1993 年以来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中, 政府将私人占有
房间确权给个人, 将同房族人共有的公共空间或计入“共有使用权面
积”并注明各人分摊面积(如双灼堂),或制证时由房族一人“代领”共
有部分,并备注哪些房族成员共有。 对于共同居住但不同房族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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