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社会》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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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1

           对项目目标的信息认识越清晰,便越不依赖与“块块”部门的沟通,而是
           倾向于使用标准化模式落实项目。反之,“条条”部门对项目的认识越模
           糊, 就越容易允许乃至鼓动下级部门将更 多 信息反 映 上 来(Gibbons,
           1999)。 因此,所谓“跑部钱进”除了带来寻租、腐败等负面后果,还是一
           种信息交流机制。 在交流过程中,双方的信息解读分歧减少,以前未显
           示甚至隐藏的信息得以显现,此乃项目协调、撮合的意义所在(付伟、焦
           长权,2015;吕方、梅琳,2017;王清,2019)。
               前述两种机制均侧重于讨论组织内部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而项目
           在传导过程中常常溢出政府组织。 一方面,项目发包的本质意图关乎政
           府从社会环境中获取合法性以维系组织的稳健和长期生存;另一方面,
           社会主体对不同项目有着不同的承接意愿和能力, 国家也将选择相应
           的嵌入方式,由此催生不同的运转效能。

                五、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本质目标:合法性机制

               合法性是一个经典的社会学命题,韦伯将之区分为传统型、超凡魅
           力型和法理型三种类型(韦伯,2010a)。 沿着这条脉络,赵鼎新(2016)进
           行了一些改造,大致将传统型与超凡魅力型并入意识形态,以程序对应
           法理型,并提出了第三种来源———绩效。 有研究指出,项目治国的根本
           就是绩效合法性(渠敬东,2012),下文将首先对此进行拓展分析。
               (一)绩效合法性:特质与挑战
               绩效,狭义地讲就是“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源自国家为大众提供公共
           物品的能力”(赵鼎新,2016:169)。更广泛而言,绩效不仅体现于公共物
           品的供给情况,还包括经济增长、收入提升等。本质上,它建立在组织直
           接受众的功利考量之上,亦可称为“实用主义合法性”(Suchman,1995)。
           结合组织分析,它是一个颇为吊诡的概念,因为在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
           早期研究中,合法性之所以构成“神话”,是因为它与有效性(绩效)区
           隔开来 (Meyer and Rowan,1977;DiMaggio and Powell,1983)。 在其他领
           域,类似看法并不罕见(利普塞特,1993)。这些研究并未否定绩效,而是
           指出,在当今世界,科层制或其他理性化制度已经度过必须借助有效
           性来证明自身的阶段。 但是,对于早期现代社会以及那些需要将理性
           化植入原有政治社会体系的后发展国家而言,绩效仍是必要的合法性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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