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社会》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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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5

           识过程并获得对“历史”的本真性认识。
               这意味着,如果忽视了“简单范畴”与“具体范畴”间的三种可能关
           系, 就会使原本毫不相干的存在强行在历史中塑造出一种虚假的因果
           关系,并以此建构概念之间的联系性和连续性。 因此,“劳动”在社会历

           史中经历了自身最为复杂的发展后,可以表现为“劳动一般”,从而在
          “抽象”和“具体”中表现为同构的存在。 但“秘鲁的分工”永远不会成为
          “分工一般”,因为“秘鲁的分工”的内在逻辑并不属于“分工”这个“一
           般抽象”在社会历史中的发展过程(马克思,1995b)。 这也意味着,如果
           以分析社会结构与变迁为目标, 就必须找到在社会发展中最为丰富的
          “具体”,而不是所有的历史存在都能实现这一目标。 因此,在马克思的
           历史社会学中,面对不同的“现象”和不同的研究目的,他会采取不同的
           研究策略。 在面对路易·波拿巴的政变复辟时,马克思会以“事件社会
           学” 的方式来解析为什么资产阶级在法国的政局下无法形成反对封建专
           制的力量, 为什么无产阶级无法登上当时的政治舞台 (马克思,2009c;应
           星,2017)。 而进入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体结构分析时,他又会直接通过
          “充满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的“商品”,来解剖资本主义的社
           会结构和社会秩序(马克思,2001a:88)。              3  马克思的这一思考既打开了
          “历史”的辩证法向度,也打开了“辩证法”的历史向度,这也是他历史
           社 会 学 分 析 中 因 果 判 断 的 认 识 论 基 础(Kosík,1977;Keikhaee,2023;
           Schmidt,1981)。
               经由对辩证法和“历史”的互鉴分析,马克思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历
           史社会学方法论,本文称之为历史的现象辩证法,即历史中不存在具
           有超越性的本质,任何存在的本质都是历史性生成的。 如果存在自身



           3. 在马克思的社会学中, 辩证法具有根本性地位, 这也是马克思作为经典社会学的开
           创者之于韦伯和涂尔干的不同。 辩证法在马克思的社会学中具有两个向度:其一,关于
           社会存在的本体论思考;其二,他在历史社会学中对辩证法的运用,即历史的现象辩证
           法。 这一运用指向的是马克思确立历史现象时所采用的辩证法思路以及面对不同“质”
                                                                       —
           的历史现象要如何进行历史解释。 事实上,《资本论》中涉及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
           商品为什么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会获得“拜物教”的性质? 作者认为,这几乎包含了辩证法
           在社会学运用中的所有问题。 限于篇幅和研究问题, 本文对商品在辩证法中意义的分
           析,仅限于讨论其对历史的现象辩证法的意义,关于商品拜物教所反映的辩证法在社会
           学中的问题会另作他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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