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社会》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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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演绎学”到“辩证法”:马克思历史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及其演进

                象”之关系的分析中,马克思进一步打开了辩证法在其历史社会学中的
                认识向度。
                         1. 简单范畴是这样一些关系的表现,在这些关系中,较不
                     发展的具体可以已经实现, 而那些通过较具体的范畴在精神

                     上表现出来的较多方面的联系或关系还没有产生; 而比较发
                     展的具体则把这个范畴当作一种从属关系保存下来。
                                                        (马克思,1995b:43)
                         2.比较简单的范畴,虽然在历史上可以在比较具体的范畴
                     之前存在,但是,它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充分发展恰恰只能属于
                     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 而比较具体的范畴在一个比较不发展
                     的社会形式中有过比较充分的发展。 (马克思,1995b:44)
                         3. 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场
                     合,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
                                                       (马克思,1995b:45)     2
                    在这三段论述中,马克思阐释了“简单范畴”与“具体范畴”间的三
                种可能关系:第一种,简单范畴中包含了具体范畴的初级形态,并且会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逐步发展为具体范畴;第二种,简单范畴必要在
                社会历史中经历自身的发展过程,才可能发展为具体范畴,但具体范畴
                却可以在简单的社会形式中存在;第三种,简单范畴只能提炼对应的简
                单抽象,一个概念的抽象层次越高,与之对应的范畴就越具体,甚至可
                以到达该范畴自身的逻辑终结。 简言之,简单范畴必须经过社会历史的
                复杂过程,才有可能发展为具体范畴,但具体范畴却可以在简单的社会
                形式中存在。
                    这三种关系指出了“历史”与“辩证法”关系中最核心的问题,即如
                果历史存在是生成性的, 那么我们要如何才能依据一种存在的生成性
                理解另一种存在的生成性, 并可以认为这种认识会得出一种可靠的结
                论? 既然简单范畴不必然发展为具体范畴,那么就意味着社会中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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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在“质”上不可等量齐观——资本主义社会中,并不是所有存在都
                是资本主义的。 因此,并不是对任何存在的生成史的分析都必然通向对
                社会结构的解析,不是所有的存在都可以经历从“具体”到“抽象”的认

                2. 段落序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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