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社会》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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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演绎学”到“辩证法”:马克思历史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及其演进
象”之关系的分析中,马克思进一步打开了辩证法在其历史社会学中的
认识向度。
1. 简单范畴是这样一些关系的表现,在这些关系中,较不
发展的具体可以已经实现, 而那些通过较具体的范畴在精神
上表现出来的较多方面的联系或关系还没有产生; 而比较发
展的具体则把这个范畴当作一种从属关系保存下来。
(马克思,1995b:43)
2.比较简单的范畴,虽然在历史上可以在比较具体的范畴
之前存在,但是,它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充分发展恰恰只能属于
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 而比较具体的范畴在一个比较不发展
的社会形式中有过比较充分的发展。 (马克思,1995b:44)
3. 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场
合,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
(马克思,1995b:45) 2
在这三段论述中,马克思阐释了“简单范畴”与“具体范畴”间的三
种可能关系:第一种,简单范畴中包含了具体范畴的初级形态,并且会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逐步发展为具体范畴;第二种,简单范畴必要在
社会历史中经历自身的发展过程,才可能发展为具体范畴,但具体范畴
却可以在简单的社会形式中存在;第三种,简单范畴只能提炼对应的简
单抽象,一个概念的抽象层次越高,与之对应的范畴就越具体,甚至可
以到达该范畴自身的逻辑终结。 简言之,简单范畴必须经过社会历史的
复杂过程,才有可能发展为具体范畴,但具体范畴却可以在简单的社会
形式中存在。
这三种关系指出了“历史”与“辩证法”关系中最核心的问题,即如
果历史存在是生成性的, 那么我们要如何才能依据一种存在的生成性
理解另一种存在的生成性, 并可以认为这种认识会得出一种可靠的结
论? 既然简单范畴不必然发展为具体范畴,那么就意味着社会中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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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在“质”上不可等量齐观——资本主义社会中,并不是所有存在都
是资本主义的。 因此,并不是对任何存在的生成史的分析都必然通向对
社会结构的解析,不是所有的存在都可以经历从“具体”到“抽象”的认
2. 段落序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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