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社会》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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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5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之有关的成文规范十分模糊,远不如很
           多其他非血缘社会关系的规范清晰。 传统社会的法律条文清楚地体现
           了这一反差:对于不同亲疏远近的亲属,不同程度的辱骂、殴打、伤害对
           应着不同程度的刑罚,井然有序(丁凌华,2013:190-191),而师徒之间

           即使纽带强韧如孔门师徒, 也无法准确对应成文规范中的任何一种法
           律关系范畴,因而无法直接适用具体规范。
               瞿同祖用“法律儒家化”描述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人伦转向。“准五
           服以制罪”的定罪原则以及十恶中的“不孝”“不敬”“不道”等重要入罪
           原则都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瞿同祖,2010:377-399)。 传统法律对于师
           徒关系的规定远不及对亲缘或君臣等关系的规定丰富。 清律对“受业
           师”的有关规定屈指可数,且基本都针对僧尼、道士等宗教组织中的师
           徒关系。     1  除此之外,尽管士人因科举考试年份和考官划分的师门关系
           对于士人政治有着极大的影响(林上洪,2013),甚至被视作一种非正式
           关系频繁出现在各种戏曲和小说文本中,但却鲜见于成文规范中。                              2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师徒关系的互动准则无从把握。 在近年的历史
           社会学研究中,一个突出路径是借助《仪礼》《礼记》等儒家经典文献,
           厘清儒家社会思想中个体行动的情感结构(吴飞,2011)。 行动者与不同
           亲疏远近的对象展开有差别的互动, 从而形成了差序格局外显的水波
           纹结构(周飞舟,2015)。 也就是说,差序格局和“准五服以制罪”的传统
           社会成文法律一样,都是行动者复杂伦理考量的规范化、形式化结果,
           而非伦理考量本身。 礼学文献不依赖这些形式,直接讨论行动者眼中互
           动 对 象 的 亲 疏 尊 卑 分 类 (“伦 ”) 以 及 互 动 中 仁 义 道 德 的 具 体 路 径
           (“理”)。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学术体系中,围绕丧礼、丧服的研究将差序格局
           水波纹式的外在结构与行动者的伦理考量系统关联起来。 丧服是一种

           1. 《大清律例》卷二十七:“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凡者,非徒
           指儒言,百工技艺亦在内。 儒师终身如一,其余学未成或易别业则不坐。 如学业已成,罪
           亦与儒并科。 )”这反映了僧道、百工的师徒关系是以儒门师徒关系为参照,关系稳定者
           如儒门师徒一样“终身如一”,但也给更多因转变职业带来的不稳定关系留下了出罪空
           间。 这种参照关系与曲艺行业拜师关书中的理想参照一致,但仍然没有正面讨论作为关
           系本身的儒门师徒,而这也是《大清律例》唯一一次提及“儒师”一词。
           2. 《儒林外史》中的各种座师、门生关系是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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