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社会》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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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5

           签订契约(Demos,2000:70)。 韦伯(2021:112)概括了行会与学徒制中的
           基本关系,即行会控制行业参与者的数量、服务和产品标准,争取行业
           垄断,与外部力量斗争,而师傅与学徒与其说是一种关系,毋宁说是一
           种阶段性身份,学徒阶段是进入行业(行会)的预备期,因此学徒期内的

           劳动具有技能习得和义务劳动的双重特征。 综合以上两种说法可见,学
           徒期是工人进入行业垄断组织之前的准备阶段, 其间的技能培训以师
           徒的人身依附为载体,双方形成了一种类似雇佣的关系。
               关于 中国 近 代 劳 动 组 织 的历 史 研 究 突出 呈 现 了 学 徒 制 的 人 际 特
           征。 一方面,手工业和商业组织中出现了具有剥削性质的雇佣关系,在
           本土工商业组织受到经济冲击的情况下,劳工阶层所遭受的剥削表现为
           学徒工待遇不断滑坡,越来越无法真正在学徒期内学习劳动技能,沦为
           辗转谋生的临时工 (彭南生,2003:200),“学徒制” 名存实亡。 另一方
           面,与西方经典社会理论视域中的学徒制不同,中国的师徒关系具有更
           强的“宗法性”,即师徒之间倾向于拟制传统社会的宗法关系:师傅视学
           徒如家人,与之共同起居,同时,二者之间产生如同家人的伦理责任。一
           言以蔽之,即“师徒如父子”。 社会史研究者认为,这一倾向强化了师徒
           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是近代中国相关产业出现劳动剥削的原因之一
           (王星,2016)。 宗法性带来了师傅和学徒之间不清晰的责任边界,似乎
           给行会剥削预备入行的人员提供了沃土。
               正是因为被师傅视如家人, 适用家中长辈对晚辈的伦理要求,所
           以学徒在家务劳动方面承担着近乎无限的责任。 这些责任看起来与具
           体行业的技能传授毫无联系,仿佛师傅只是借助技能传授制造了权力
           关系,从而将学徒转化为家中的长工。 这样看来,中国师徒制的宗法
           性似乎是一层强化学徒制剥削属性的权力结构,与欧美的学徒制并无
           本质差别。 然而, 虽然我们可以在近代的技能传授过程中找到剥削现
           象,但宗法性在手工业、商业和曲艺行业中的分布并不均匀。概括而言,
           在工场手工业的生产过程中,劳动技能被细分为多个环节,学徒在细分
           后的岗位上技能收获甚微,并不能成为行业的熟练工。 近代企业利用这
           种方式大量使用学徒工来完成技能门槛低的生产环节, 此时的学徒工
           虽然也签订学徒契约,但是在学徒期内既无实质的技能学习,也无共同
           起居的拟制家人伦理。 决定这种剥削方式的因素主要是生产技术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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