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社会》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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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的特殊主义与“关系”研究的本土化范式

                矩”为“度也,所以为方也”,现代语境下可理解为“以自身为尺度进行
                衡量”。这意味着,道德行为的衡量标准在于行动者自身,通过自我反思
                与内省,将个人行为与他人或社会期望相协调,从而实现社会的道德秩
                序与和谐。 简单来说,一个人体恤其他老人是因为念及自己的父母,这

                便是“将心比心”,也是推己及人最重要的心态基础。 正因如此,差序格
                局才能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相契合。
                    其次,行动者在行动前会在内心经历一个权度过程,力图在行动层
                面上能够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 行动者能够结合个人的历史经验与
                当前情境, 在内心构建一个情境, 以在行动前对自己产生指导性的影
                响。 王建民( 2023)曾利用社会学研究中经典的“征购粮”案例对此进行
                了具体分析,行动者构建情境的意义在于使自己能够“将心比心”,而不
                能将构建情境作为逼迫他人就范的策略。 因此,社会行动呈现了行动者
                注重自身感受与体会、情理交融的特点。 但是,行动者在内心权度的过
                程中,既不存在超越行动主体的实在情境,也无法完全进入行动对象的
                内心世界,其判断本质上是基于主观认知的。 一方面,差序格局的道德
                体系以“修身为本”(费孝通,[1948]2009:134-135),行动者的修养与经
                历直接影响其权度的结果;另一方面,尽管行动者可能期待对方做出某
                种回应,并且对方的行动结果会影响他下一次的权度,但至少在当前行
                动中,其决策是基于双方过往的经历做出的。
                    最后,不能简单地将推己及人与利他主义原则相等同。 尽管“不忍
                人之心”及三对“上行下效”的关系似乎构建了一个温情脉脉的社会图
                景,但是行动者的行为选择往往取决于其与对方的关系定位,从行动结
                果看,这既可能表现为“利他”,也可能表现为“利己”。 就像“向苏州河
                里倒垃圾” 是乡土社会的农民形象,“达则兼济天下” 也是一种农民形
                象。 在差序格局社会中,对“公”和“私”的理解并非对公共与私人领域
                的理解,而是表现为内和外的相对性。 到底是“利己”还是“利他”,取决
                于行动者是否能够做到推己及人, 因此,“推” 成了差序格局 中 抵 御
               “私”的一种重要力量(费孝通,[2003]2009)。 然而,在使用利他与利己
                概念时,已不自觉地落入了“团体格局”的分析范式,因为这一二分法的
                预设前提是把自己与自己之外的个人与团体对立起来。 但是在差序格
                局 中,站 在“水 波 纹 ”的任 何 一 个 圈 层 上 ,都 既可以“向 内 看 ”,也可 以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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