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社会》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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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主义”及其反思
而唐律并没有独立的“告家长”之罪。 陶希圣(2015:148)也意识到了上
述问题,他认为,“法令对于家长,在家内关系上不称家长,只叫做‘祖
父母父母’”,这恰恰反映了家族制度在现实中“不过夫妇及其子孙的共
同生活团体”。 由于小家族成为社会常态,不需要“家长”这个抽象名
词,只需要用“祖父母父母”就能体现出家长身份。陶希圣( 2015:248)以
此推论,两种身份在小家族内的耦合,导致传统法律中“亲权”表现出支
配性乃至压迫性,使得“家长权和亲权数重叠积之下,不独儿童不能得
精神上的发育,便是成年的家属和子弟也不能得物质上的开展”。
因此,在陶希圣的解释中,家长权与亲权不仅并存,而且相互影响,
代表实际共同生活的亲权在冲击宗法观念影响下之家长权的同时,其
内涵也被家长权所塑造,这最终导致即使在“五口八口”的小家族中,父
母也具有家长权的威严。 就此而言,陶希圣对家族制度的社会变迁的关
注, 从另一个角度证成了他对以自然情感为中心的丧服之本则与以祖
先崇拜为中心的丧服之变则的分析。
五、 转折契机:孔子学说与民族意识
在 20 世纪 30—40 年代,陶希圣对宗法“一本主义”的理解并没有
发生直接改变,但这一理解的基础经历了两个变化,这为他晚年对“一
本主义”的反思埋下了伏笔。
第一个变化是随着陶希圣转向唯物史观, 又受到奥本海默、 桑巴
特、考茨基等人的影响,他逐渐改变了静止社会的观点(白中林,2016),
成文法与社会演化的静态对立被他转化为由士大夫阶级主导的社会意
识与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之间的动态互动。
就宗法制度本身而言,陶希圣( 1944,2011,2015)受恩格斯影响,认
为殷周之别来自生产方式的差别。 商人在氏族公有制经济下,由男女
分工和老少分工发展出了内外之别与世代之别。 在后者的影响下,商
代并不重视纵向的父子关系而产生了兄终弟及的世代继承制。 周人也
采取了这种氏族公有制经济,但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农业生产单位
从大氏族转变成了父权制小家族。 此时,小家族仍统于氏族公有制之
下,却逐渐导致氏族公有制瓦解。 其结果是,在宗法制度中,“我们看见
有力的氏族组织, 同时又看见萌芽的家族制度”(陶希圣,2015:192)。
因此,周代以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其实是氏族与家族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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