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社会》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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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主义”及其反思
执行劳动者相信指挥劳动者的身体中寄存着祖先的伟大灵魂,“因此,
形成了尊祖教。 而现在做族长的便是祭师。 一族的共组便是一族的族
神”(陶希圣,2015:133)。在这一解释中,平等性狩猎社会与支配性畜牧
社会的差别源自唯物史观, 以祖先崇拜为宗法的基础则源自梅因对罗
马法家长权的阐释。
四、 家族制度:家长权与亲权的并存
沿着历史法学的演化论视角,陶希圣(1928:45-46)在进行亲属法
研究之初,就强调了“宗法制度”与“家族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并围绕
“家长权”与“亲权”两个概念展开讨论。 他认为,战国以降,中国的家族
制度虽然受到宗法观念的影响,但并非宗法制度,表现出“宗法制度已
不存在,宗法势力还存在着”的局面(陶希圣,2015:15-19)。 两者的同
一性在于它们都是父系、父权、父治。 其中,陶希圣最为重视的是父治。
究其原因, 一方面, 沿着对梅因意义上成文法典的关注, 陶希圣
( 1928:4-13)认为,宗法观念转化为汉代以后的官僚法,通过法律的强
制力塑造了家族制度,因此,研究家族制度的法权构造是理解家族制度
的关键。 换言之,宗法制度的“一本主义”是依靠社会基础中自上而下
的祖先崇拜而成立, 而当宗法制度随着社会变迁解体后, 家族制度的
“一本主义”便转而依靠法律规定的自上而下的家长权而成立。 另一方
面,从亲属法进入家族研究,面临着“礼法之争”以来如何从法权角度理
解中国家族的问题。 这一争论起源于严复译作《社会通诠》中对社会演
化阶段的划分。 其中,“宗法社会”的三大特征是“男统”“婚制”“家法”,
也就是男系、偶婚制与家长权。甄克思(2017:18)强调,从发生学的角度
来看,男系偶婚制是家长权的前提,但宗法作为一个稳定社会组织成立
的关键在于家长权。 因此,要在学理上判断中国社会所处的阶段,就要
在中国法律中寻找家长权的存在。
寻找家长权首先需要阐明家长权的法律含义, 最早从事这一工作
的是曾留学日本学习法律的杨度。 甄克思对家长权的理解以罗马法为
原型,杨度(1986:527-529)的研究也沿着这一思路,认为以《大清律例》
为代表的中国旧刑律是家族主义法律,以家族为本位,将立法权、司法
权、财产权都赋予了家长,这使得法律成为“所谓家法,即家长之法,家
长至于可以杀人乃至擅杀人”,“可以自行其立法权以拟具条文,又可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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