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社会》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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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4
面的家族制度之双重性质来解释。 他认为, 秦汉以降的家族制度包括
“家”与“宗”两个维度。“家”是现实的组织,是父子兄弟夫妇共同生活
之团体。“宗”是抽象的系统,通过法律的形式,以宗法观念规定了“家”
之中“组织之成立”“系统之传承”“权力之攸归”“财产之所寄”等内容,
在共同生活之上赋予了“家”以政治与经济上的功能。 宗法观念以宗法
组织为原型,但以大宗、小宗为架构的“宗法”作为一种实际社会组织,
建立在周代封建社会的世禄制与井田制基础之上, 并随着世禄制与井
田制的瓦解而消亡,取而代之的是战国秦汉以后受“宗”观念影响的家
族制度(陶希圣,1928:1、45-46、126)。
受唯物史观影响后,陶希圣将这一变化过程表述得更为细致。 他认
为,周代宗法组织建立在领主与农民相结合的封建庄园经济之上,宗法
行 于贵 族之间 , 农 民 则 组 织 成 并 不 严 格 的宗 族 (陶 希 圣 ,2015:218-
258)。 战国以后,封建庄园瓦解为百亩以下的独立农场,贵族的宗法组
织瓦解,农民宗族被分解为由父母、兄弟、妻儿组成的小家族,“五口、
八口之家”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 尽管在东汉到五代之间,由于大规模
的私有土地兼并,大地主豪强一度形成了累世聚族而居的大家族,但族
居本质上是扩大的家族制度,而非宗法组织。 对“五口、八口之家”而
言,法律规定的“宗法”既不符合日常的共同生活,更不成为实际的政治
与经济组织。 这导致了林芝屏观察到的法律上不许分财异居、不许私蓄
等原则逐渐失效。 陶希圣由此强调, 从家族组织与社会经济的互动来
看,“中国社会组织,是在不断的演化变迁”(陶希圣,2014:347)。
但从法律文本来看, 陶希圣对家族制度的双重性质分析存在一个
问题。 就传统律例体系内部而言,“家长” 作为一家之中最尊长者,与
“父母、祖父母”的尊长身份并不对立。 因为所谓“一家之中最尊长者”
是以家为整体,自上而下、从外向内得出的判断。 如唐律中与“家长”相
关的法律条文皆从户口,也就是国家管理的角度出发,处理一户内的户
口管理关系、财产关系与奴婢的人身依附关系。“父母、祖父母”的尊长
身份是从“己身”出发沿着五服制度得出的判断,如唐律规定,“告祖父
母父母”者要 判 处 绞 刑 ,理 由 是“父 为子 天 ,有 隐 无犯 ”(参 见 刘 俊 文 ,
1996:916、1623)。 传统律例体系更重视的是由“己身”而来的、从内到外
的尊 长 身 份 ,而 非 国 家管 理 的、从 外 到 内的“家长 ”身 份 ,例 如 与 上 述
“ 告祖父母父母”相关的另一罪名是关于旁系尊亲属的“告期亲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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