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社会》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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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主义”及其反思
地位, 故构成国家之单位者, 为个人而非家”(陶希圣,1928:124)。 因
此,陶希圣并不同意以亲权理解家族制度这种过度现代的阐释,但他也
注意到了将中国亲属法完全理解为家长权时所存在的困难。
陶希圣意识到家长权与亲权两种思路的理想型色彩。 他认为,总体
而言,“我国法律为家族本位,而非个人本位”,但其中又同时包含了个
人本位的因素,“我国之‘家’为父系的家族制度,更兼有个人制度之精
神。 家长权与亲权夫权并立,宗祧继承与遗产继承兼用。 此我国家制之
特色”(陶希圣,1928:16、124)。
促使陶希圣作出这一判断的基础是, 他从中国传统法律中看到了
“家长”与“父”两种身份的分合。 传统法律一方面规定“家长”是一家中
最尊长者,并有相应的权责;另一方面规定子孙应服从祖父母、父母的
教令。 其实在礼法之争中,“子孙违反教令”也是争论的关键律目之一,
杨度视之为“家族主义”亦即家长权的体现,但陶希圣凭着更细致的法
律解释学认识到,在严格意义的家长权下,亲权会完全被家长权吸收。
“家长”与“祖父母、父母”的区分恰恰造成与此相反的表现,“我国家长
权与亲权,有混合之时,亦有分立之例。 如祖父在,则祖父有家长权,同
时对于父及子孙又有亲权存焉,是家长权与亲权并属于一身也。 然父对
于子仍不失其行亲权人之地位,此则亲权与家长权分立之例也。 又如伯
父为家长,对于侄有家长权而无亲权,同时父有亲权而无家长权,亦亲
权与家长权分立之例也”(陶希圣,1928:415)。当然,严格的亲权也应该
限于父母对子女的关系,而不能直接推及祖父母及以上。 陶希圣注意到
了这一点,他认为,亲权的延伸与家长权、亲权的并立出于同一原因,都
是受到宗法的影响,“宗法以父权为中心,顾又有家统一尊之义。故家之
团体之中,家长权惟一,而亲权则祖于父,父于子,祖于孙皆有之……顾
宗法之精神在于尊祖, 而直系等属有特殊之地位。 于是他国专由父母
行使之亲权,在我国则直系尊属之祖父母父母对于直系卑属之子孙皆
得行使之”(陶希圣,1928:415-416)。 但这一论证中所谓的“宗法”与陶
希圣对周代宗法制度的研究并不完全相同。 在周代宗法制度中,父权
制来自“家统一尊”,只有祖先崇拜一个中心,而此处为表现于家族制
度中的“宗法”,因此,同时存在“父权”与“家统一尊”,亦即“亲权 ”与
“家长权”并立。
对于法律解释学层面的亲权与家长权并立, 陶希圣以历史法学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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