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社会》2025年第4期
P. 89

社会·2025·4

           神堂祖祠之地自行其司法权以处分子弟”,而“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
           许别籍异财” 与子孙无私蓄等条文则在经济层面导致家长控制家人的
           生计,从而形成了“官治家长,家长治家人”的社会构造。 后来,瞿同祖
          ( 2017:29)又沿着杨度的思路,用更精确的法学话语指出,这种家长权
           具有政治意义上的支配性质,“法律既承认家长、族长为家族的主权,而
           予以法律上的种种权力, 自亦希望每一单位的主权能为其单位团体的
           每一分子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
               同一时期,有学者试图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身份关系理解为亲权。
           林芝屏( 2016:52)非常准确地把握到了杨度理论中的罗马家长权原型,
           认为杨度“未知我国今日之家族制度与欧洲古代家族制度之不同”,“欧
           洲族制渊源罗马,家主之权尊无与比,家族绝对服从于家主权力之下,
           一族之中只有家主权而无所谓亲权与夫权。 家人对于家主不能主张其
           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质而言之,即一族之中只家主有人格而家众无
           人格也”。 就严格的罗马家长权来看,林芝屏( 2016:52)认为,“我国今
           日之家族,则既无民法上规定之家主权,所谓家族团体仅在亲族范围之
           内,非特一家之生命权、自由权不属于家主,即旧律子孙无私蓄之文亦
           属有名而无实, 个人私有财产得以自由处置, 普通习惯上并未设有限
           制”。 因此,林芝屏(2016:53)提出应该用亲权而非家长权、用亲族而非
           家族来理解中国传统的家族制度,两者的差异在于“家族制度者,远系
           亲属可为家主而有祖、父所不能有之权力;亲族者,以血统及爱情之关
           系而定尊卑之统属,成一家之组织”。                 4
               虽然杨度与林芝屏在法律解释学上的论证尚属粗糙, 但他们分别
           呈现了从“家长权”与“亲权”理解中国家族制度的思路。 陶希圣很清楚
          “家长权”与“亲权”背后的传统与现代之争,《亲属法大纲》关于“家”的
           部分首先介绍了亲属法学区分的两种“家”:一是以家长为中心的家族
           制度,二是以夫妇及未成年子女为中心的个人制度。 从法权上看,前者
           为家长权制度,后者为亲权夫权制度。 两者的关键差别在于,法律是否
           认可家长与家属构成了支配关系,“纯粹的家族制度之家, 统一于家长
           之权力之下。 ……反之,纯粹的个人制度之家……在法律上并无特殊之

           4. 需要指出的是, 林芝屏对亲族的理解来自亲权, 但将亲族概念最终套用在中国家族
           时,他所谓“定尊卑之统属”仍受到传统礼学的影响。 这种误解导致林芝屏作出了中国家
           族法权属于亲权的判断。

           · 82·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