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社会》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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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主义”及其反思
等“母”名。 旁系卑亲属的配偶,因“昆弟之子”“从祖昆弟之子”“从祖昆
弟之孙”等“子”名,而有“昆弟之妇 ”“从祖昆弟之妇 ”“从祖昆弟之孙
妇”等“妇”名。 兄弟之妻既无法称“母”,也无法称“妇”,因而与其丈夫
的兄弟互相无服。
陶希圣对上述四方面的概括与传统礼学中的“服术”有密切关系。
《大传》云:“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 曰 尊 尊 ,三 曰 名,四 曰出 入 ,五 曰
长幼,六曰从服。 ”陶希圣所列举的丧服之变则第一方面的例子大约
相当于“尊尊”,不过其丧服研究以亲属制度为对象,不包含政治关系
的丧服。 第二、三、四方面的例子大约相当于“从服”“出入”与“名”,再
加 上 丧 服 之 本 则 相 当 于“亲 亲 ”, 而“长 幼 ” 的 服 术 并 不 是 很 重 要 , 因
此 ,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 陶 希 圣 实 际 上 是 用“本 则 ” 与“变 则 ” 重 新 整 合 了
“服术有六”。
传统礼学强调“亲亲”与“尊尊”在“服术有六”中的核心地位,如曹
元弼( 2012:17)认为,“凡服术有六,亲亲尊尊二者以为之经,其下四者
以为之纬”,但他并没有试图进一步用亲亲与尊尊整合“服术有六”。 陶
希圣则注意到,如果搁置政治关系的丧服以及并不复杂的“长幼”,仅
从亲属关系出发,那么“尊尊”“名”“出入”“从服”均可以从宗法的角度
得到解释。 在他看来,宗法是父系( patrilineal)、父权(father鄄right)、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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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archal)的社会组织(陶希圣,2015:178-179、210-214)。 “尊尊”中
对 直 系 尊 亲 属 与 嫡 长 子 的 加 服 体 现 了对 父 系 祖 先 的 崇 拜 ; 而 “名 ”
“出 入 ”“从服 ”处理 的是 因婚 姻 产 生 关 系的两 个 宗 族 之 间 的 关 系 ,体
现出女子在夫族并不是独立的成员,而是作为夫的附从体加入夫族。
陶希圣在变则讨论中没有直接涉及的为人 后 服 可 以参 照 前 者 得 到 解
释, 妻子为丈夫服的尊尊之服以及为丈 夫亲属的从服 可 以参 照 后 者
得到解释。
陶希圣 (2015:212-214)由此总结,从丧服之变则来看,“古代的亲
属关系完全抱拥于宗族关系之中。 宗族关系及宗庙关系是亲属关系确
定的权衡”。 在宗法制度下,连夫妇、父子这种最基础、最自然的亲属关
3. 陶希圣所谓“patriarchal”意义上的“父治”,相当于我们现在一般所说的支配意义上之
“父权”。 除了需要讨论“father鄄right”的地方之外,陶希圣也会在“patriarchal”意义上使用
“父权”一词。 为了表示区分,本文以“父权”表示“ father鄄right”,并一律标注英文,以“父权
制”表示“ patriarch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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