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社会》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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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4

           代成文法。 他在 1924 年与 1925 年先后发表了《现于服制之亲属制度》
           与《理论上之宗法》两篇文章,提出“社会制度,异点何存,不溯求进化
           之迹,无以明其概。 我国社会,犹存宗法之型规,宗法之流传,尤影响乎
           亲属, 以形成法制上之特征; 而为此特征之表现者, 丧服是也”(陶希圣,
           1924:1),认为从社会进化的谱系来看,丧服制度反映了西周宗法社会
           以亲属关系为核心的社会构造, 并以亲属法的形式影响了后世的中国
           社会。 这种影响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停滞社会中的古代成文法经过
           观念化后,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简言之,丧服中的宗法制度经过儒家的
           理论化后,经董仲舒“《春秋》决狱”,结晶为《唐律》与《开元礼》,一直沿
           袭到《大清礼》与《大清律》,乃至民国前期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为法庭和历来的官府所执行,作为官僚法( bureaucratic law)塑造了秦汉
           之后的家族制度(陶希圣,2015:140-141)。 另一方面,也恰恰由于其稳
           定性, 作为官僚法的律例和礼制的古代成文法与社会实际亲属生活并
           不相符,面临与社会演化脱节的风险。 事实上,秦汉以后的实际家族制
           度也在变化之中,虽然深受宗法观念影响,但并不等同于宗法制度,甚
           至能反过来改造丧服观念,如“加舅服为小功,改母服为斩衰”(陶希圣,
           1928:3)。
               以周秦之变为分界, 陶希圣对丧服学的社会史研究也在两个维度
           上展开。 第一,西周社会的亲属关系为宗法制度,因而研究应借助丧服
           制度的稳定性来理解西周宗法社会的构造。 陶希圣(1925)特别强调,对
           于后世来说,丧服学是一种理论,但从梅因的视角可以看到,这种理论
           反映了古代宗法社会的实际制度。 尽管理论不免后儒的增益,但其关键
           特征依然会与“制度之实相”有关。 在他看来,胡培 翚 《仪礼正义》中的
          “一本主义”恰好揭示了这种关键特征。陶希圣正是由此实现了从《古代
           法》到《仪礼正义》这两把“贯通史学与法学之钥”的联结。 第二,秦汉以
           降的亲属关系为家族制度,研究需要穿透社会生活与宗法观念的交缠,
           观察其变与不变。梅因的“静止社会”尽管在总体上表现为不变的社会,
           但蕴含着成文法典与社会演进的张力。 陶希圣将这一张力具体化为“家
           长权”与“亲权”的并存,由此考察宗法观念对家族制度中支配与家政关
           系的塑造以及后者的演变对宗法观念的影响。 特别是在受到唯物史观
           的影响后,他更进一步地将抽象的“社会演进”落实为具体的社会经济
           分析, 这一张力由此逐渐突破了静止社会的图景而更加突出宗法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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