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社会》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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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4
物血缘,因而将亲亲之服由父系亲属拓展到母系亲属。 传统礼学中所谓
“亲亲以三为五” 与“四世而缌” 等均是就父系亲属而言, 而陶希圣
(1924:4)认为,“亲亲基于血统,丧服起自哀情,故凡与我有血统上之
连络,哀情上之感应者,自当等为之服;惟视亲疏,何分内外。 以此言
之,则母党与出嫁族,其制服均应从前序(引者按:即父系四等丧服)者
也”。他由此推论,根据丧服之本则,父系亲属与母系亲属在服制上应该
一视同仁,都根据四世世次而服四等丧服,女子出嫁与否并不影响她对
于自己的父系亲属与母系亲属的丧服。
就变则而言,陶希圣认为“服制之变则,源于宗法”,相较于世次与
服等完全对应的丧服之本则,丧服之变则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的例子,
其中的统一性要用宗法来解释。
第一,直系宗亲之服有加隆。 宗法起源于尊祖,而直系尊亲属是祖
先的传承者,因此父、祖、曾祖、高祖四世皆加一等服。 由于父已经是
“至亲以期断”的期年之服,加一等成为斩衰三年,丧服制度出现了四世
五等的规定。 直系卑亲属本不应该尊加, 但嫡长子是宗族未来的传承
者,也因此加一等为斩衰三年。
第二,外亲的服制明显低于本宗亲属。 由于宗法的存在,父系亲属
与母系亲属产生本宗与外亲的差别。 外亲包括母亲的本宗亲属、妻子的
本宗亲属与本宗出嫁女所生子女。 除了为祖父母以尊加和从母(姨母)
以名加为小功外,外亲正服不能超过最低等的缌麻,即《丧服传》所谓
“外亲之服皆缌也”。因为外亲均是异姓,而由同一祖先而来的本宗是同
姓,所以要抑制外亲的服制以表达对本宗亲属的尊敬。
第三,女子之服受出嫁影响。 女子在出嫁后与血缘意义上的父系亲
属之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但在宗法意义上,已经脱离了父亲所在的宗,
加入了丈夫所在的宗。 所以,女子的丧服区分“在室”与“适人”两种状
态。 在室女子对本宗亲属的丧服与男子无异,而适人女子对本宗亲属的
丧服要降一等。 同样,本宗亲属对适人女子的丧服要比在室女子的丧服
降一等。
第四,嫁入本宗的女子之服由丈夫决定。 因为宗法以男系为主,对
于嫁入本宗的女子之服,《丧服传》 规定,“其夫属乎父道者, 妻皆母道
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 旁系尊亲属的配偶,因旁系尊亲属
有“ 叔父”“族父”“从祖祖父”等“父”名,而有“叔母”“族母”“从祖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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