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社会》2025年第4期
P. 82

“一本主义”及其反思

                     特别是丧服学。 使我掌握大纲以贯通史学与法学之钥,最为得
                     力之书,为英国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之《古代法》,与清代经
                     学家胡培翚之《仪礼正义》。 (陶泰来、陶晋生,2017:338)
                    为何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古代法》与《仪礼 正 义》同 时 构 成 了 陶
                希圣“贯通史学与法学之钥”? 这要从《古代法》中的“从身份到契约”之
                理论谈起。 就梅因(2016:1-14)的本意而言,“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演
                化建立在进步社会与静止社会的区分之基础上,而两者的核心差别在
                于以不同模式处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距离。 梅因认为,人类社会处在
                不断演化的过程中,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人类法律经历了由酋长神
                判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这三个阶段的演进,国家制度也趋于公开和稳
                定,但成文法的稳定性特征会与社会需求的变化产生矛盾。 静止社会
                既无法克服这一矛盾,又要缩小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距离,因而只能以
                宗教与文化赋予法律以观念上的现实性,法律反过来改造与限制了社
                会演进,其极端典型是印度种姓制的诞生。 在进步社会中,社会需求不
                断进步,或远或近地将法律甩在身后,而法律虽然总会被社会拉开距
                离,但它能不断以拟制、衡平与立法为媒介追随社会演化。 需要注意的
                是,梅因虽然认为西方社会所代表的进步社会是独特的,但并不否认
                社会演化的普遍性。 静止社会并不是未曾演化,而是在演化中途没有
                克服成文法的内在矛盾,法律因此停留在身份制阶段。
                   《古代法》中用了更多的篇幅分析拟制、衡平与立法对法律演化的
                意义,但相比之下,梅因对古代成文法的分析给陶希圣留下了更加深
                刻的印象。 在梅因(2016:9、13、64-65)看来,古代成文法的内容混合了
                实在法与宗教训令、道德指示,这反映出古代社会中法律与宗教、道德
                的未分化状态,因为古法典在诞生之初就曾切合于古代社会的演化阶
                段。 这一方面意味着古代法是研究古代社会的忠实证据,另一方面则
                意味着我们可以从古代社会的特定演化阶段去理解古代法,将古代法
                还原为特定社会阶段的遗迹。 在这一思路下,梅因对希腊、罗马古代法
                的研究就不仅仅局限在罗马法的文本中,还能迁移到对《圣经》与《荷
                马史诗》的重新理解上,他由此认为其中反映了社会演化之初的父权
                制社会阶段。
                    这种解读“古代成文法”的思路,直接影响了陶希圣在理论上对丧
                服学的关注。 陶希圣(1924,1925)认为,丧服制度正是梅因意义上的古


                                                                          · 75·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