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社会》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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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4
情感与支配关系,而是强调“亲亲与尊尊,不可偏重或偏废”,应避免“尊
而不亲”与“亲而不尊”之事。 但他也注意到,中国历史上自唐宋以后发
生了三纲五伦的绝对主义化,这就关系到他第二个方面的反思。
第二个反思是,就儒家伦理学说与中国社会的关系而言,陶希圣其
实认为儒家伦理学说的核心虽然没有变化, 但却通过一种历史性方式
发挥着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这种历史性意味着士大夫是在特定的历史
环境下, 作为现实参与者发挥影响的 。 这 一 方 法 尤 其体 现 在 陶 希 圣
( 1979c)未完成的著作《中国法制之社会史的考察》中。 在这部著作中,
他强调,“中国学术的渊源不是一元而是多元”,中国法律的渊源也是如
此。 他由此认为秦汉律是法家的法,隋唐律是儒家的法,中国法系是由
这两个法系结合而成。 就秦汉律而言,他又提出“秦用晋法,汉行周道”
的观点,认为三晋的法家学说塑造了秦代法制,汉代法制则儒法兼用,
既承袭秦代法制,又逐步采取了以周代宗法为伦理理想的儒家学说。
在这种“多元”的视野下,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陶希圣的学术研究在
20 世纪 30 年代后逐渐转精,他对历史的分析越来越精细,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的专门问题都在《中国法制之社会史的考察》中有所体现;另
一方面则看出,陶希圣晚年的社会史观摆脱了单一因素的决定论,更注
重从历史自身的脉络出发,就各因素的互动观察中国社会的演变。
也正是在这一视野下, 陶希圣不再像早年一样视秦汉以降的士大
夫阶级为君主集权体制下封建贵族的扩大, 而是认为儒家与君主集权
体制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 这种张力不仅体现为士大夫集团与君主集
权体制之间的权力矛盾,更根本地体现为儒家“相对主义”伦理与其政
治化、法律化之间的矛盾。 他指出,《礼记》中已有“言孝不言慈”的说
法,汉儒清楚“父慈子孝”的相对性,但礼法为了提倡孝道,不能明文指
出父之慈的规则,而是明文规定子之孝的准则。“慈与孝”是儒家对于父
子伦理的本质理解,而“言不言”则受到政治制度与社会风气的影响。这
一问题经过唐代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化, 最终演变成宋人以尊君与尊
父为天理、臣子无所逃命于天地之间的思想,导致了伦理的绝对主义化
(陶希圣,1971,1984a)。
陶希圣( 1979b,1979c)同时指出 ,儒 家 伦 理 与其 政 治 化、法 律 化 之
间的矛盾存在另一个出口,即士大夫由教化而形成的社会权力。 这一权
力随着汉代士族的壮大而形成,并在宋代以降“绝对主义”伦理时期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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