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社会》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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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主义”及其反思
得极大发展。 由于理学对绝对主义伦理的追求与法律的强制并不完全
一致, 国家与法律的制裁虽可以保障伦理秩序, 但并不是伦理秩序本
身。 伦理绝对化使得宋明儒者“努力以纲常代法律”。 在这种理想影响
下,明清社会表现出“统一国家与自治社会”的双重结构,国家以法律的
形式维护纲常,保障社会以家族制度为中心的伦理自治。 这一结构其实
与杨度“官治家长,家长治家人”的理解类似,但由于陶希圣已经不再视
“宗法因素” 为家长权, 而是视之为以亲亲与尊尊为中心的伦理理想,
“家长治家人”就成了“伦理自治”的表现。
这进 一步 否 定 了 陶 希 圣 早 年 对中 国 法律属 于 梅 因 意 义 上 延 滞 的
“成文法”之判断。 平衡“天理、国法、人情”的审判观念,反映出州县官
作为国权与社会相交接的“亲民之官”,既要考虑家族制度的自治社会
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国家法律与官僚体系的条文规定。 这种司法实践
又反过来使得立法者准情酌理以修订律例,经历了“由案而例,由例而
律”的过程,最终使得“成文法的条款是由判例法来的”,反映了国家与
社会、法与情之间的动态平衡,而不是法律延滞并阻碍社会变化。 也正
是在这种“多元而平衡”的眼光之下,“礼法之争”中个人主义与家族主
义的冲突仍然可以被视为国家与社会、 法与情之间动态平衡的一种极
端情况,留待后人继续努力去寻求新的“中道”(陶希圣,1979b)。陶希圣
期望,儒家伦理思想中的“相对主义”因素可以与个人主义形成折中方
案,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建设“伦理社会”。
七、 余论
陶希圣平生对“家”的研究之核心在于“一本主义”。 他对“一本主
义”的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家具有优先性,“一本主义”意味
着在尊尊原则影响下,中国社会的“家”是一种优先于个体的单位;第
二,如何理解“优先性”的内涵,尊尊原则是支配权力还是伦理价值? 结
合这两个层次来看,陶希圣早年将尊尊理解为来自祖先崇拜的、作为支
配权力的家长权,而晚年则将尊尊理解为基于自然情感的、“相对主义”
的伦理,其间发生了较大转变,但他早年借助家长权阐发的家的优先性
始终未变。 因此,单就丧服学而言,陶希圣从早年到晚年的转变是将尊
尊原则从外在于个体的祖先崇拜与支配权力重新理解为父母子女之间
的自然情感。 换句话说,“一本主义”从一本于祖先变为一本于父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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