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社会》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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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4
者更符合传统丧服学的本意(周飞舟,2021)。 这意味着陶希圣从外在于
丧服学的批判者,转变成了经典丧服学的同情者。
但是,陶希圣的这一转变不完全发生在丧服学理论之内,还发生在
他对丧服学的历史性研究中。 恰恰是由于对亲属法的熟悉,陶希圣很早
就意识到在中国历史上找不到典型的家长权。 他以家长权在社会演化
中受到了冲击来解释这一问题, 并在社会史研究中作出了更细化的阐
释。 然而,陶希圣的唯物史观也否定了古代社会的静止状态,使家长权
的来源从古代社会的遗存转变为士大夫阶级的观念。 这为他晚年的观
念转向做了铺垫,但仍与他对儒家伦理的同情难以共融。 因此,陶希圣
晚年正式提出了“心物合一”的社会史观,其实质含义在于强调历史构
造的动态性与多元性。 从宏观来看,儒家伦理对中国社会的持久影响,
依靠不同时代、 不同背景的士大夫群体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互动
而延续。 在这一互动中,陶希圣非常敏锐地把握到了儒家伦理与政治、
法律之间的双向关系。 士大夫期待儒家伦理依靠国家政治与法律而推
行,但伦理的法律化又将导致伦理的绝对化和权力化,背离了儒家伦理
的“相对主义”。 这进一步促成了宋代以降的“以纲常代法律”及对地方
伦理社会的追求,重塑了国家与社会、情与法之间的平衡。
就此而言, 陶希圣晚年的转向并不仅仅是从批判家族传统到支持
家族传统,而是越来越关注到中国家族传统的复杂性。 这一复杂性不仅
体现在“家”具有情感、支配与家政的多种维度,更体现在多种维度之间
微妙的张力上。 尽管陶希圣未能完全呈现出这一转向的内涵,其洞见却
在一定程度上被后续研究所印证。 例如就法律史研究而言, 滋贺秀三
(2013,2023)通过对传统社会中“同居共财”关系的细致分析,系统地反
驳了家长权理论,认为中国宗法观念的基础不是权力支配而是“分形同
气”的自然观与人生观。 在此观念下,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审判实践追求
的是情、理、法之间的平衡。就社会史研究而言,陶希圣晚年对中国社会
的多元性理解, 得到了另一位在唯物史观影响下研究社会经济史之大
家傅衣凌的呼应。 傅衣凌(1988)晚年同样强调乡族在中国传统社会的
经济基础、社会控制体系、财产观念、司法权等方面的多元性意义。受傅
衣凌影响,郑振满(2020)更细致地从宗族组织出发阐释了中国社会的
复合结构。 相较而言,陶希圣对儒家伦理与法律制度之双向关系的理解
在今天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陶希圣的这一理解很接近瞿同祖“法律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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