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社会》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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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3

           开争论,文明理论便是这一哲学大讨论的产物。 斯密将文明的历史叙事
           与道德哲学冶为一炉, 回应了卢梭对文明与不平等的批判。 此外,亚
           当·弗格森也曾“尝试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古典共和主义、孟德斯鸠的政
           府论以及卢梭的不平等起源论等不同论述”来阐述“文明社会的历史”

           及其“政治行动模式”(转引自萧高彦,2020:309)。                 13
               在 18 世纪,启蒙思想家对文明概念的讨论涉及经济与生产方式、
           人性与道德以及法律与政制等诸多层面。 尽管他们的思考仍未脱离现
                              14
           代自然法理论框架, 但对历史经验的重视已经让他们对非历史 的 、
           前社会的“自然状态”假设展开批判,认为现实的演化中的社会才是人
           的“自然状态”,并致力于探究深藏于社会差异之下的普遍道德法则。
           这一做法打破了“自然状态”(natural state)与“政治社会”(civil society)            15
           两相对立的分析方式,放弃了对社会秩序、政治原理的静态理解。 他们
           致力于将历史阶段论引入分析 框架, 进而 将在时空 中渐 次 展开的历
           史与普遍的自然法则融合起来,既关注具体的时代问题,也着力探求
           跨越时代与地域的普遍原理(康子兴,2011,2022)。 在很大程度上,这
           为密尔围绕“文明”建构道德与历史哲学铺设了道路。
               受到上述思想家的影响,密尔引入了一种动态的分析视角,采用文
           明演化的历史视野来观察思考政治制度。 他认为,评价政府形式好坏的
           标准不在于它是否与某种特定的制度模式相符合, 而要看它是否与特
           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状态相“适合”。 在《文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



           13. 弗格森将文明社会的历史分为四个阶段:原始民族、野蛮民族、政治国家和商业社会
           ( Ferguson,1995)。
           14. 例如,在谈及弗格森的《文明社会史》(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时,萧
           高彦( 2020:308)提醒读者注意,“从现代自然法传统的角度加以观察,方能理解弗格森
           如何将法权对照的自然状态与政治国家转化为历史论述”。
           15. 现代自然法理论家往往将“政治社会”与“自然状态”对立,借以思 考国家 与政治秩
           序的基础。 在他们的论述中,“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法律和政府的非政治状态,要么是
           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要么是充满不便的脆弱的自然社会,“政治社会”则与之相对,
           是一种拥有法律建制和政府统治的政治秩序,大体与国家同义。 在很大程度上,19 世纪
           的文明进程理论正脱胎于这一政治哲学框架,但它抛弃了这两者间的对立,将“政治社
           会”历史化了。 本文多将 civil society 译为“政治社会”,以与处在较高文明阶段的社会相
           区别,但由于弗格森已经将政治社会史表述为四阶段的历史,他的政治哲学也展现出文
           明进程的雏形,所以,作者仍将其经典作品译为《文明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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