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社会》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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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3
立面,是一种更高阶、社会合作能力更强的秩序形态,并且文明并不呈
现为某种与野蛮相对的静止状态, 而是一个动态的且具有内在目的与
法则的历史进程。 简言之,文明具有自然规定的进步方向,应当不断接
近社会的完善之境, 文明的进步会导致政治秩序的变革, 使之呈现出
“过渡状态”与“自然状态”的更替。
对密尔来说,“文明”首先是一种方法论,是融合了普遍与多元、道
德与政治以及理想与现实的历史辩证法。 在这一点上,密尔的文明观念
与韦伯和涂尔干的文明研究具有很大不同:其一,“超社会体系”指的是
“不同的文明区域”(莫斯、涂尔干,2010:39)与“社会与世界之间的中
间环节”(王铭铭,2021:263)。 在欧陆的比较文明视野中,文明是“一种
特殊集体生活的表达形式”,它强调“思想的边界”和诸文明体之间的差
异,并致力于探究差异产生的原因(莫斯、涂尔干,2010:39)。 密尔则认
为,文明立基于共同人性的普遍历史进程,地区间的差异体现为文明阶
段的差异,但也以普遍性为基础,所以文明进程能在观念上将“不同文
明区域”纳入一个“多元一体格局”,为人们提供一个包容差异、理解差
异乃至超越差异的理论框架(转引自托马斯,2025:324)。 其二,与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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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观 相比,密尔围绕文明展开的思考具有强烈的政治意味。 他继承
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及其所属的自然法理论传统对国家问题的关注,但
改造了现代自然法理论,为之赋予了动态的历史视野,发展出了一种以
文明为内核的“新政治科学”。 因此,在密尔的政治思想中,文明取代自
然法,构成政府理论的基础。 7 其三,欧陆文明观强调超国家维度,密尔
的文明观却特别关注现实的社会境况, 展现出了一种内省与自我批判
的视角。 对任何具体的国家而言,文明都为之提供了一个自我反思的坐
6. 李英飞(2023)在《文明作为一种政治理想:涂尔干对社会契约论的最终克服》一文中
的论述恰恰表明,对涂尔干来说,文明是一种超政治的或非政治的理想。
7. 涂尔干与密尔都致力于用“文明”克服社会契约理论,但他们的思考立足于各自的文
化传统,从而发展出了两种不同的文明观。 在涂尔干的社会理论中,“作为文明的政治理
想”着重表现为“对普遍的人的崇拜”,“文明是一种区别于个体自身更高的精神状 态”,
也是一种“观念形态”( 李英飞,2023)。 密尔对文明的理解则具有更强的经验色彩,既是
对过往历史的总结,也是他反思现实社会的基础。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密尔根据文明原
则构建政府理论,认为政府形式应与 文明阶段相适应,并且文明也是他思考帝国秩序,
批评帝国统治的基础(盛文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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