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社会》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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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的尊荣与社会整全性
国王与整个封建贵族阶层签署的第一份文本化的“封建契约”以及英国
宪法的雏形。《大宪章》第一次揭示了“王在法下”的精神,强调国王受制
于法。 同时,议会为《大宪章》提供了制度化保障,以分散国王的权力。
孟广林( 2017:56-58)认为,在 17 世纪辉格党人的宪法理论成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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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之前,王权并未遭到“专制”的攻击, 宪章精神也不曾否定王权的作
用,相反,从起源上说,议会是王权在宪法意义上的制度扩展,在《大宪
章》前后才被使用。 4# 1295 年,爱德华一世召开了“模范议会”,将地方等
级代表参会作为定制,建立了标准的议会制度。 5 这届议会的突出特点
是允许骑士、市民和低级教士参与,扩大了规模,正式形成了“王在咨议
会在议会之中”的宪制传统。至此,国王失去了他个人专断的权力,成为
公共政治权威的代表,他将根据社会各阶层代表的意见,以议会的形式
进行统治。在议会制度确立以后,“王冠”指称的王国共同体有了明确的
所指(孟广林,2017:83-84)。
康托洛维茨( 2018:488)对此解释道,“爱德华一世以清楚而具有权
威性的方式表示,王冠不等于国王———或者,至少不是国王一个人。 它
是 某 种 涉 及所 有 人 的东 西,因 而 ,是‘公 共 的 ’,其 公 共 性 并 不 低 于 水
域、道路或国库。它服务于公共利益,因此高于国王,高于属灵和世俗贵
族,也包括———稍晚一些———高于平民”。 1337 年,埃克斯特主教格兰迪
3. 值得注意的是,孟广林(2017:56-58)指出,大宪章虽然名为“自由大宪章”,但并不是
近代意义上的自由,而是指国王赐予的特权(privilege)与一块豁免于行政 司法管辖之外
的区域,如私有百户区。 其中提到的自由人(freemen)是当时占有地产的各级封建贵族,
实际上是世袭地产保有人(freeholder)的同义词,而 这仅仅是一个被限定的阶级 ,作为被
授予人或这类人的后裔,他们能够通过一个法律诉求成功地分享其所给予的特权。 《大
宪章》在谈到自由人时,从未包括普通的农民或村民。
4. 过去只有国王和总封臣的王廷会议以及国王巡游时举行的“王廷小会议”。 到了 13 世
纪,王廷小会议变成了御前会议(即咨议会,regale consilium,king’s council),原有 的立法
功 能 消 退 , 成 为 内 府 官 员 和 专 业 吏 员 的 官 僚 政 府 行 政 机 构 , 而 王 廷 大 会 议(magum
concilium)以高级教士和大贵族为主 ,再加上 地方的郡和城市骑士 、市民代 表等,立 法和
司法功能凸显(孟广林,2017:68-70)。
5. 共有 400 多人出席了这次“模范议会”, 包括 2 位大主教、19 位主教、48 位修道院院
长、7 位伯爵和 41 位男爵。 另外,每一主教辖区有 2 位教士代表,每个郡有 2 位骑士代表
(实际一共 有 63 名骑 士到会),每座城市有 2 位市民代 表(一共 172 名市民 代表到 会),
等等。 其中,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男爵由国王特诏赴会,教士代表由主教决
定,骑士与市民代表则由郡守主持选举产生(孟广林,20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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