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社会》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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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2
斗的习惯法同样在分裂的采地之间维持了秩序。
决斗裁判这种实践的优势在于, 它能够把一般性的纠纷
转变为个人的纠纷,恢复法庭的力量,使那些在此之前仅仅由
万民法管辖的人恢复到公民状态。 ( Montesquieu,1989:566)
决斗与“和解金”一样,是习惯于独立的日耳曼人之间缓和战争风
险的方式。 决斗源于征服后风俗的变革,日耳曼民族逐渐丧失了他们
的“朴素和自然的坦率”, 原本可以单纯依赖于立誓这一消极证言制
( negative proof), 此时却愈发遭遇实践上的困难。 对于尚武的民族而
言,消极证言制的自然延续只能是决斗,决斗也是对这一制度缺陷的
弥补。
当一个人提起指控, 而这项指控将因为被控者的誓言而
归于无效时, 对于一个眼看就要受辱的具有尚武精神的人来
说,对于被控者的伪誓和强加于己的不公,除了向对方讨回公
道外,还能做什么呢? (Montesquieu,1989:549)
孟德斯鸠不厌其烦地考证决斗与消极证言的相关性, 坚信消极证
言催生了决斗取证,认为它们的关系源于“事物的性质”,更重要的是,
这一关系体现了“日耳曼法的普遍精神”(Montesquieu,1989:550)。
通过决斗的实践及其推广, 日耳曼对荣誉的朴素理解被塑造为一
系列规则, 也就是所谓的“荣誉攸关”(point of honor)。 正如孟德斯鸠
(2012:626)所分析的,通过决斗取证符合蛮族的生活经验,“在一个以
战争为唯一能事的国家里,怯懦意味着另一种邪恶,它表明怯懦者已经
背弃他所受的教育,对荣誉无动于衷,不依照他人所遵循的原则行事”。
在日耳曼人看来,对荣誉的尊重,意味着“将自己的全部生命投入到那
些为获得荣誉所必需的事情上”。“荣誉攸关” 塑造了一些规则或原则
( maxim)(Montesquieu,1989:560),它使得我们对一切冒犯都极为敏感,
并始终准备着通过决斗捍卫自己的尊严。 在领主司法权下,决斗虽然从
司法的角度来说不符合理性———它将人的荣誉、 财产和生命寄托于偶
然,却与当时逐渐成型的日耳曼人的风俗相适应;它不符合司法意义上
的理性,却能产生政治上的理性,它以违背公平的方式保护了贵族以及
人民的权利(孟德斯鸠,2012:627)。
虽然自由民甚至农奴也可以参与决斗, 但决斗在根本上体现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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