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社会》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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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与君主制的起源:孟德斯鸠的封建法问题

                的生活方式,而这种生活方式同样是建立在荣誉精神之上。 尽管有对圣
                路易法令的反抗,但“反抗本身就是理性的胜利”,因为其终究要回到理
                性的怀抱。
                    由圣路易的法典所开启的道路, 首先是教会司法权的提高, 其次

                是世俗法律中罗马法的复兴,它们共同体现了诉讼技术的变革和对成
                文法研究的重视。 在此潮流下,附庸裁判的衰落是必然的:“审判不再
                是让贵族称心、让武士兴趣昂然的一桩名声远扬的壮举,而是他们既
                不懂也不想懂的一件差事。”(孟德斯鸠,2012:676)以领地法官(bailiff)
                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和法学家”在司法中取代了熟悉一地之习俗和传
                统却不再具有审判能力的骑士或领主附庸,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体现
                统 一的君主权威 的“王 室 司法权”(royal jurisdiction),一切 司法权都 首
                先成为“王室司法权”的一部分。 一方面,罗马法并没有简单地取代领
                主法庭的习惯法, 习惯法反而在吸收 罗 马法元 素 后 重新 编 纂 为成文
                法,并在君主权威之下获得了更大的普遍性(孟德斯鸠,2012:680);另
                一方面,教会司法权的提高助长了领主司法权的衰弱,但司法理性的
                力量逐渐意识到教会司法权的种种“愚昧”:“高等法院在审判程序上
                向宗教法庭借鉴了一切良好和有效的做法后,很快只会在其中看见种
                种弊病。 王室司法权日益加强,它也就渐渐接近能改正这些弊病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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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 ” (Montesquieu,1989:594)罗马法的技艺、宗教法的形式都成为重
                塑君主权力的重要媒介,但君主权力的真正根基是荣誉裁决中体现的
                自然理性。
                    因 此 ,孟 德 斯 鸠(Montesquieu,1989:593)才 会 说 ,圣 路 易 的 法 典 最
                终产生的结果“绝不是一件立法的杰作所能带来的。 有时候需要好几
                个世纪为变革作准备,时机成熟,革命就会到来”。 在这一变革下,高等
                法院成为一个“固定的团体”,王国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交由它来终审判

                14. 这就是孟德斯鸠为什么会认为“最自然的从属性中介权力,就是贵族的权力”。 相比
                之下,教士之于君主制更像是权力的“障碍”而非“管道”,体现为对君主权力的“制约”而
                非“传递”。 谈到教士的特权或教会司法权时,孟德斯鸠( Montesquieu,1989:18)纯粹从消
                极的角度论证其必要性:“我并不坚持维护教士的特权, 但希望他们的司法权能被固定
                下来。 问题不在于探究过去建立这种权力是否正确,而是要明白这种权力是否已经确立
                并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 教士权力只在那些滑向专制主义的君主国中发挥重要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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