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社会》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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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与君主制的起源:孟德斯鸠的封建法问题
制,还要关注其风俗。 对“我们的祖先”而言,风俗是政制的一部分,民
法构成了政治法的基础。 这就意味着,要从政制的结构深入到政体的原
则。 封建制度下建立的领主司法权对应于日耳曼人独特的生活样态,荣
誉的原则就是在这一生活方式中培育的,它型塑了决斗裁判,并凭借自
身力量推动了司法权的革命。
(一)领主司法权
在墨洛温王朝初期, 征服者日耳曼人通过采地分封的方式使军事
权、民事权、财政权三权合一,核心是领主司法权( justice of the lord)。
孟德斯鸠( Montesquieu,1989:645)很 清楚 ,从 政制自 由 的角 度看 ,权力
如此集中,其实是专制主义的标志,但他惊讶地发现,权力并没有被“滥
用”,原因或许在于日耳曼人的“风俗”和司法权的具体实践。
在追溯领主司法权的起源时,孟德斯鸠注意到,日耳曼人的犯罪绝
大多数都是“私罪”而非“公罪”。“私罪”导致的纠纷只能由加害人和受
害人家族通过协议支付“和解金”的方式来解决,否则,两个敌对的家族
就会完全处于“自然状态”。“和解金” 的制度化形成了强制性的司法
权, 成为解决蛮族之间血亲复仇的有效方式, 使他们“丧失了独立精
神”,也使他们“脱离了自然状态”(Montesquieu,1989:648)。
在这些暴烈的民族中间, 提供正义就是给加害人提供保
护,免遭受害人报复,同时强制受害人接受他应得的赔偿。 所
以,与其他所有民族不同,在日耳曼人中间,正义就是保护罪
犯免遭受害者的报复。 (Montesquieu,1989:651)
领主司法权的目的不是制止犯罪,而是防止犯罪演变为战争。 它强
制加害人家族支付和解金,也强制受害人家族接受和解金;它通过区分
过失、伤害和罪行的不同程度,把每个人所受的冒犯或侵害精确化,以
便明确赔偿的金额。 因此,领主司法权是一种民事权力,但它首先是一
种提供正义的权利(right to render justice)。 12
在孟德斯鸠看来,与领主司法权建立相伴的是决斗取证的形成,决
12. 司法权源于采地本身的收益权,因此它是采地所固有的权利。 孟德斯鸠(2012:739)
极力想要澄清的是,领主司法权源于最初的“建立”而非某种“篡夺”。 领主因为对犯罪者
提供保护而获取安全税金,这是司法权作为权力的附属性质。 当采地世袭时,司法权也
必然是世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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