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社会》2025年第2期
P. 147
社会·2025·2
现出相反的形式,专门用‘让’(iang)这个词来表示,字面意思是‘向他
人让步’;以高雅举止,给对手让路或让对手优先,从而完胜对手。 ……
以礼示人正在于对自身荣誉极端重视”(赫伊津哈,2014a:76)。 依礼取
胜保证了从中获得的声望与荣誉之正当性, 也为战争之后对立群体间
“握手拥抱”( Caillé,2013)创造了可能。
然而,二元结构也内置了竞争从游戏退化为“准游戏”(埃利亚斯,
2005:110)的可逆性。 当赫伊津哈在强调特定文化形式的竞争是游戏
时,他也在表明只要人类学的二元性是永恒的,竞争中的去文明化风险
就将长期存在, 尤其是当群体竞争升级为更具肉体毁灭可能性的战争
时,竞争就随时可能退化为你死我活的冲突,暴力的使用将超出打败对
手所需要的必要限度。 在他看来, 战争的文明限度表现为一旦胜负已
分、荣誉得到验证,战斗就“见血即止”,这需要在参战双方间维持一种
从二元对立结构延伸而来的对等性,亦即具有所谓的“棋逢对手”或“权
利相当”的特征。 如果打破了这种二元结构的天然对等,战争的游戏性
会彻底终结。 按照这一逻辑,以征服、奴役或统治等政治目的进行的战
争首先颠覆了对等性,制造出了等级与支配,也就退出了文化与游戏的
范围。
从赫伊津哈的国际主义视角来看, 欧洲国家之间也可以被视为彼
此对立但又对等竞争的“游戏共同体”,国际法就是这个共同体应该遵
守的规则。 为了自身的荣誉,游戏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竞争必须接受国际
法的约束,包括对各国权利和义务的承认,在交战过程中遵循礼节和人
道主义原则等。 赫伊津哈认为,1933 年之后的国际法体系已经不再是
文明生活的真正基础, 因为成员国已经开始将自身的利益与权力野心
置于游戏规则之上。
赫伊津哈将游戏作为竞争的前置概念与评价框架无疑是想表达:
不择手段的生存性斗争与争优取胜的游戏性竞争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后者体现着有益于文明发展的非功利性价值与规范性作用。 作为基于
人类学二元性进行的平衡与促进机制,游戏意味着在对立中维持对等,
并以胜利作为暴力的终点。 在从竞争过渡到战争的过程中,赫伊津哈完
成了对游戏作为规范性之格的建构,并以游戏的“语法”呼应了柏拉图
与布克哈特、莫斯与葛兰言关于竞争性仪式活动的道德讨论,以此作为
·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