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社会》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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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2

           视角看不见之处显露出来。
               下文将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以个人权利—法律为本的产权法并没有
          “格式化”实际的土地占有。 笔者二十多年前在滇池东岸的一个村庄做
           调查时发现,地方话说中的“土地权”与国家法之间有差距,例如,1992
           年、1995 年、1996 年和 2004 年版村规民约在开篇都写着:“土地是国家
           的,属集体所有管理使用,农户不允许在承包的土地上取土、建房、挪
           作他用,违反者后果自负”。             47  从产权排他性立场来看,一宗土地不可
           能既是“国家的”又“属于集体所有”。 从村规民约制定者的视角出发,
           将“国家”和“集体”以类似性排列在一起,虽然呈现了多重主体关系的
           土地所有权,但并不矛盾,反而是一种现实的生活形式。 从一定意义上
           说,这是将“农户—集体(村)—国家”与土地的占有关系按照差序排列
           而成的。
               村规民约关于多重关系土地权的描述以类似性为认识形式。 这种
           土地权逻辑有实在基础, 是农民实际看到的情形。                       48  在空间政治实践
           中,土地法中关于集体土地的权属规定并不是唯一的行动规范,实际有
           效的方式是当事各方利用村规民约中的多重关系土地权表述, 通过博
           弈改变空间优/劣势,进而达到自己的诉求和目标。 例如,征地拆迁一方
           (地方政府)会以“土地是国家的”为由,要求村干部和村民放弃基于土
           地权利的不服从,村民则会以“建设理想家园”为由(如后文所述),争
           取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和使用。
               不过,“地势”虽为“实事”,但并不意味着坚持这种进路就是在坚持
           中国的社会科学理想。 相反,“地势”或“势说”政治的缺陷是其对当代
           政治中一些必需的“确定性”的漠视。 例如,在当代社会政治实践中,它
           会与无视法律确认(产权和个人权利)等关联。 因此,需要将“势说”政
           治与“通过法律形塑”相结合,走向一种能充分认识“势说”政治作用的
           法治社会。


           47. 2004 年版的村规民约的第一条是“每个村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遵守国家法
           律……”,第二条才是上述内容。 此后几年,该地实行村改居,不再制定村规民约,因而
           2004 年版村规民约是最后一版。
           48. 从认识论来看,这种土地权的多重状况有点像一幅“鸭兔头图”。 当代语言现象学对
           维特根斯坦( Wittgenstein,2009:204)的这个例子的理解是认为存在“看作”(seeing as)的
           关联性非命题视角论,而不仅仅是命题逻辑意义上的“视为”(seeing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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