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社会》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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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2

           会空间、地点、场所等概念是传统社会科学中接近本文所称之“地势”的
           现实存在。 与本文聚焦的政治一样,传统社会科学也经常从政治、法律
           或政治—经济等视角去看待“空间问题”。 例如,当代社会科学会处理城
           市化中的诸多问题: 如从法律规范的土地权和政治—经济的生产资料
           所有权等角度来处理土地—空间问题; 具有政治—经济背景的地理学
           会区分均质空间(自由主义)和非均质空间及平衡与不平衡地理学(哈
           维,2006);社会学与人类学领域,涂尔干、莫斯和哈布瓦赫等学者的核
           心概念,如社会形态学(morphology),也是在处理与“地势”相近的社会、
           宗教、道德和法律现象。 但莫斯的社会形态学则不含汉语“势”所具有的
           变和动的意思, 更不可能将其看作像地势实在那样与天人合一的天道
           原则有关。 而且,在一般的经验论前提下谈论社会形态学和均质/非均
           质空间,会将这些概念置于命题逻辑的因果关系论中。 莫斯关于爱斯基
           摩人的社会形态学研究就是将道德、 法律和宗教视为由物质基础所决
           定的“功能”(毛斯,2003:394)。 同时,功能在此是一种被物理环境(通过
           社会环境和技术的中介)所决定的“结果”。
               传统社会科学视角如何遮蔽“地势”还能以法学为例进行说明。 有
           西方学者认为,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初,空间都被视为固定背景,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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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规范总有相应的同质或绝对空间使其安顿; 社会科学还预设
           空间本身 要么是自 然 给 定, 要么是由自 由行动之人的能动性所创造
           (Blank and Rosen鄄Zvi,2010)。 在此背景下,一个以个人权利—法律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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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社会,会以相应法律( 例如产权法)“格式化” 很多社会问题,包括空
           间问题。 就此而言,即使生活中有“地势”问题,它也不会直接进入法律

           42.“将法律特征与地理环境相联系是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所首先阐发。 但近代以
           来, 在现代性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法律中, 法律是一种可以去地域化的规范原则, 或者
           说,在以个人权利为本的法律中,空间(包括时间 )被假设 为一种 可以均质 化的框 架,在
           这种均质时空中可以任由抽象的(个人)主体的理性驰骋。 中国当代的法律在很大程度
           上也是以这样的时空观为依据制定的。 本世纪初的集体林权改革和草场承包都是这种
           法律时空观念的体现。 依照这种与抽象个体(也是均质的个体)相对应的均质时空观念,
           普天之下的森林和草原本质上都是可以均等地分割为个人所有的。 大卫·哈维 将这种
           征服和控制的企图称为‘启蒙运动规划的时间和空间’。 他指出:‘征服和控制空间’,首
           先要求把它看作是有用的、有延展性的,因此能够通过人类行动进行支配的某种东西。
           透视法学说和数学制图法这么做靠的是把空间在特质方面看作抽象的、 同质的和普遍
           的,是一种稳定的和可以认识的思考和行动的框架。 ”(朱晓阳,2009:60)
           43. 关于法律“格式化”社会,参见苏力,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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