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社会》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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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1

           机制即随访与取药相结合。 据受访者介绍,为了督促其定期随访检查,
           相关医疗机构一般只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开立 3 个月的处方。

           而对于那些本身就选择不接受治疗的感染者而言, 由于目前抗病毒治
           疗依然以自愿为前提,自然可以不必理会工作人员的督促与问询。 根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故意传播艾滋病”,也就是说,不传播艾滋病是感染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与责任。针对违反这一义务的感染者,《艾滋病防治条例》也有相应的惩
           罚机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 依法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法律并没有给
           出“故意传播”或“恶意传播”的明确界定,但正因如此,它反而具有更
           大的警 示作用——如 若感染者不接 受抗 病毒 治疗 并 跟 他 人 发 生 性 关
                        —
           系,就有可能触犯法律,进而遭到相应的制裁。
               这种责任化逻辑的影响直接体现在感染者的叙述中。 一方面,不止
           一位受访者向笔者表达过类似的想法———不敢再和别人谈恋爱或是发
           生性关系,因为不想把“病传染给别人”“自己不干净”。 在研究的一开
           始, 笔者听到类似话语时的第一反应是感染者内化了社会对艾滋病的
           污名,进入所谓“自我污名”的状态中。 然而,通过此后的接触,笔者发
           现,不少感染者在感染后依然在性上十分活跃,这些表态更多是为了迎
           合社会对于“好感染者”的期待———洁身自好,不传染给别人。 特别是在
           笔者这样的研究者面前, 袒露自己在感染后依然在性上活跃是一件危
           险的事情。     14  另一方面,受访者在论及自己为何感染时往往倾向于进行
           责任归因,一来强调自己“被坏人害了”,传染病毒的人是“故意传播病
           毒”,有的感染者甚至会在确诊后跟踪调查对方,想要“报警抓他”;二来

           强调自身的责任,因为“行为不检点”,在性上“太乱”,所以最终“自己害
           了自己”。 从这些论述中不难发现,抗病毒治疗其实深深嵌入于社会的

           13. 参 见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中 国 政 府 网 (http://www.gov.cn/zhengce/2020 -12/27/
           content_5573544.htm?trs=1)。
           14. 在研究的过程中,有几位感染者对于学术研究并不陌生,他们表示,之前也有不少研
           究者找他们填问卷、做访谈,只不过大多关注的是感染者的行为干预等方面的内容。 由此
           可以发现,在研究者或是“外人”面前,感染者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一套叙事模式,
           使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道德规范或法律规定,以免遭到指责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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