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社会》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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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是如此。 人对制度并非被动接受,而是主动适应。 在中国传统社会,
           人的行动主要不是以个体为单位,而是以家庭为单位展开 ,因 此考 察
           家庭制度与田制、人才选拔制度的互动是我们理解上述问题的关键。
               宗法制的制度精神有二,是与井田制和封建制密切配合的。 一是尊
           祖敬宗, 大宗百世不迁,“系之以姓而弗别, 缀之以食而弗殊”(《礼记·
           大传》),同一大宗的人即使经历百世也能通过大宗而获得认同,这个过
           程主要是通过大宗子主持自别子至历代宗子的祭祀而实现。 祖先祭祀
           既是宗族认同的目的,也是宗族认同的手段。 二是诸子均分,小宗五世
           而迁。 自别子为祖而下,每一代的长子嫡嫡相传而承祭大宗,众庶子各
           为小宗之祖,小宗子上承庶子,历继祢宗、继祖宗、继曾祖宗、继高祖宗
           共五世而迁,第六世后每一代小宗子上继(祭)高祖而止,各代之庶子均
           自开小宗,构成了一个开枝散叶的庞大体系。 就小宗而言,各小宗子负
           责主持其祖宗的祭祀,构成了一个个以高祖、曾祖、祖、父为单位的大小
           不等的祭祀群体。 每一个人都是四小宗和大宗的一员,庶子不祭,祭于
           宗子之家,但是庶子同时又为小宗后四世之祖,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
           是宗法制的重要辅翼。           7
               大宗收族保证了超出家庭的宗族认同, 诸子均分保证了各个小家
           庭的财产基础,这使得每一个成年男子都能在父母的帮助下各自成家,
           成家被看作是父母的责任。 分家到底是在父母生前还是死后进行并不
           是特别重要,男子成家后就要和父母分室而居,对财产的分割在父母生
           前就有预期,中国也缺乏遗嘱分产的传统,父母实际上没有权利影响财
           产在诸子间的均分。 因此,自秦汉以来中国的家庭单位就以小规模的核
           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两千年中全国户口总平均数大约五人, 符合
           通常说的‘五口之家’,属于近人所谓的‘小家庭’”。                      8  这些小家庭正是
           历代计口授田的对象, 也是农民家庭的主体形态。 费孝通先生指出,4
           到6 人的小家庭最能与农田经营和农业劳动相适应,农桑、种养、副业
           能形成一个小规模的分工合作,维持一个小家庭的生计。                          9
              “大国小农”的形态不只是一种经济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和政治形
           7. 周飞舟、余朋翰.2022.家中有家:“分家”的理论探源[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5):58-69.
           8. 杜正胜.2005.传统家庭试论[G]//家族与社会.黄宽重、刘增贵,编.北京:中国大百科全
           书出版社.
           9. 费孝通.2009.江村经济[G]//费孝通全集(第二卷).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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