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社会》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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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性是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实践的本质特征”笔谈

                情况看,“大国小农”的格局在唐宋以后才真正发展和完善起来,这也构
                成了本文分析的核心问题。
                    宋代的土地政策 不 但 是所 谓“田 制 不 立”,即 不 再 限 田 均 田 ,而 且
               “不抑兼并”, 不限制土地买卖。 非但如此, 中央政府一方面“广置营
                田”,以类似屯田的方式开发荒地;另一方面又“尽鬻官田”,将大量的国
                有土地私有化。 对于土地的民间买卖,国家保障双方的权利和契约的有
                效性。虽然有宋一代,提倡限田、均田甚至重行井田的声音延绵不绝,但
                是土地私有和买卖一直在不断发展,此后近千年来一直没有改变,明清
                时代发展出了遍布全国的“一田多主”的永佃制,是土地产权细分、土地
                市场完备的极高形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不均田、不限田,土地自由买卖的情况下,唐
                宋以后的地权分配却没有走向“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
                面,而是呈现一种逐渐分散的大趋势。在宋代就有“贫富无定势、田宅无
                定主”的说法,到明清时期更是“千年田,八百主”“百年土地转三家”。
                据赵冈对宋以后土地分配基尼系数的测算, 晚清和民国时期已经达到
                了相对平均的水平,其研究结论是,在没有政府政策干预的情况下,土地
                的长期趋势不是一个常数,更不是永恒兼并无限集中,而是逐渐分散。                               2
                这种判断也为民国时期的一些地权分配研究所证实, 一些学者将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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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期看作是自耕农而非地主主导的农业经济时期。 这种看似悖论的现
                象要求我们将考察范围拓展至田制之外,进入社会结构的部分进行理解。

                     二、“选贤与能”:察举与科举

                    唐宋之际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生了较为巨大的变化, 以至学界有
               “唐宋变革论”之说。          4  土地和赋税制度的变化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背
                后更为实质性的变化是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改变。 农民成为真正意
                义上的“自由民”,不再受国家的限制,来自地主贵族的“超经济强制”
                也大为减弱。 科举制取代了察举制成为官员选拔的主要政策,重塑了社
                会的基本结构,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影响。
                    与西周井田制相配合的是封建宗法制度。 封建宗法制度的要义,在
                2. 赵冈.2006.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M].北京:新星出版社.
                3. 方行.2004.中国封建经济论稿[M].北京:商务印书馆.
                4. 宫泽知之.1999.唐宋社会变革论[J].中国史研究动态(6):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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