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社会》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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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1会·2025·1
           社
           误农时,小民不饥不寒,这构成了“王道”和“仁政”的基础。
               井田制的另一个意义在于保障小民能有完整的“家”,这一点在文
           献中较为隐晦。 《孟子·梁惠王上》中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
           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
           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
           不负戴于道路矣。 ”井田之民的宅基地也是国家分配,在公田中各受二亩
           半作为庐舍,在村落中又各有二亩半作为里居,合起来叫作“五亩之宅”。
           宅地树桑养畜,也有生产功能。 古人寿命不长,五十岁以上的人不多,七
           十岁更是稀有,能够将难得的丝帛肉食优先给老人使用,说明农民的数
           口之家不但可以吃饱,而且能够赡养好老人。 老人的状态是农民有没有
           完整、满足的家庭生活的标志。 老人衣帛食肉,不负戴于道路,是农民家
           给人足、行孝悌之义的表现;若老人不能饱暖,则全家不是饥寒已甚,就
           是孝悌沦丧。 儒家思想里把小民能够养老送终作为王道的标准,小民家
           庭生活不能正常进行,天子即不能“得乎”丘民,失去了统治的基础。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打破井田经界的开始。“初”即开
           始 的意 思 ,税 亩 就是“履 亩 而 税 ”,即 不分 公 田 私 田 ,一 律 按 地 亩 来 收
           税。 井田制下,若民无公心,则公田的耕作和产量就会比私田差,政府
           的收入会减少。 按固定的税率征土地税,农民便无法损公肥私,国家的
           收入更有保障,这是后来楚、郑等国效仿的主要原因,但同时也为一些
           暴君污吏按己意提高税率提供了方便。 鲁哀公时期税率已经是十分之
           二,遇上饥年仍感费用不足,哀公本欲提高税率而问计于有若。 有若建
           议恢复十分之一的井田彻法,并警告哀公说“百姓不足,君孰与足? ”
          (《论语·颜渊》),由此可以看到经界漫漶的后果。 经界漫漶使得公田以
           及私田与私田的划分不再重要, 甚至实际上谁在耕种都不再重要,这
           是土地私有的开端。 土地的流转和兼并开始出现,并在秦汉之际一度
           达到极端的地步。《汉书·食货志》就说到了这种情况:“用商鞅之法,改
           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汉
           书·食货志》)
               汉代的田税更轻,多在“十五税一”“三十税一”,这对 自 耕 的农民
           有利,但是在土地可以买卖的情况下,对聚集田产、靠租佃盈利的富人
           地主也是有利的。 西汉的国有土地除了计口授田的“分田”“分地”之
           外,还有大量国家出租的“假田”,假田的实际占有者主要不是小自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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