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社会》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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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变迁与时代精神:伏尔泰的风俗史及其社会学意涵

                会学意义的细节”(卡西尔,2022:185)。 他之所以用一种风俗史的方式
                写作,与“历史”在 18 世纪的社会和政治话语中逐步获得一种中心地位
                密不可分。 当时,“历史”可算作是“一个可用于规范人的所有经验与可
                能性的原则”(科瑟勒克,2017:335)。社会学兴起之后,尽管与史学有所
                分别,但无论是经典社会理论的历史视野,还是当今中国社会学的历史
                转向,都体现了社会学应有的“历史感”(肖瑛,2016)。 在这一意义上,伏尔
                泰的风俗史一方面为社会学的风俗研究确立了对象及方法, 特别是他
                的风俗概念被保留并确立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道德与文明事实; 另一
                方面, 风俗史的文明史视野以及他对时代精神与心灵的历史比较分析
                为社会学从历史哲学迈向一种基于历史的经验科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一)风俗的降格:从民情学说到风俗科学
                    同处 18 世纪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并没有像伏尔泰那样立志成为历史
                学家,而是以政治理论或社会理论的方式来发现和阐述人类社会的基本
                原则。 因此,社会理论所熟悉和接受的首先是一种“对风俗的孟德斯鸠式
                解释”(莫尔内,2011:72),而逐渐忘记了伏尔泰风俗史的奠基作用。
                    甚至在伏尔泰之前,孟德斯鸠就已经被视为“熔政治、风俗史和法
                律为一炉的思想家”(韦尔西尼,2012:41-88)。 与伏尔泰笼统的论述不
                同,孟德斯鸠将风俗与受其影响的法律、政体原则、民族精神等进行区
                分,视风俗为处于自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道德实体,即“民情”,认为它
                能使抽象的自然法转变成社会的品质与秉性(杨璐,2015)。 与法律、宗
                教、政体原则相比,民情显然处于更基础性的地位。 法律是立法者制定
                的具体和精确的制度, 民情则是国家的一般性制度 (孟德斯鸠,2012:
                362-363)。 政体原则作为生活在该政府形式下的民族的总体性情感状
                态,是该民族的民情在政治领域中的具体呈现,即“风俗(民情)的政治
                化抽象和表现”(陈涛,2019:57;阿尔都塞,2020:67)。 自孟德斯鸠的论
                述起,这种具有实质道德意涵、与自然法和人性相一致的“民情”就成为
                现代政治与社会秩序的基础,“现代国家之政治体系的确立, 必须首先
                符合民众的mores 条件和秩序”(渠敬东、王楠,2012:162)。 卢梭(2011:
                61) 同样意识到 m覺urs 在构建现代政治社会的契约论方案中所发挥的
                奠基性作用,他也将 m覺urs 大致理解成一种民情,即他在《社会契约论》
                中讨论“法律分类”时所说的除政治法、民法和刑法之外的“第四种法
                律”———“风俗、习惯和舆论”。在卢梭那里,民情是一个政治体或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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