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社会》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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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的温和化:卢梭与平等的政治经济学
卢梭继续解释,由于人类文明的演化,人们无法继续在自然状态中
生活下去,只能通过契约建立政治共同体。 为了确保共同体有足够强大
的力量,同时保障个体的平等自由,每个人都把自身的一切权利———包
—
括当时享有的财产——全部转让给整个共同体,特别地,个人的土地财
产也转变为国家的领土。 那么, 国家的建立是否改变了私有财产的性
质? 卢梭的解释复杂而微妙。 一方面,卢梭从未设想过某种共产主义体
制。 我们可以提供三个理由:第一,共同体在接受转让之后立即将财产
权交还给了公民, 它并不剥夺个人的财产, 只是对其加以法律上的确
认,将其从自然状态下松散的习俗转变为严格的法权。 第二,虽然国家
拥有领土主权,但这种权利不同于所有者的权利,事实上,就连洛克这
样的私有财产捍卫者也能允许国家对领土的最终控制。 第三,主权者的
一切活动, 国家对个人财产和力量的一切动用, 都严格受到普遍契约
(general conventions) 的限制,“并且人人都可以充分处置这些契约留给
他的全部自由和财物”(Rousseau,1997b:63)。 某些学者甚至据此认为,
我们应该抛弃“卢梭是集体主义者”的传统印象,他其实只主张“最低限
度的政府干预”(Hanley,2010:35)。
但另一方面,卢梭也明确拒绝主流的自由主义方案。 他在《论不平
等》中早已说明,倘若政治社会仅仅允诺平等的法权保障,其秩序就只
能是欺骗性的。 只要贫富差距和经济依附仍然存在,形式平等并不能阻
止富人和强者压迫穷人和弱者。 因此,虽然卢梭承认主权权力受限于社
会契约,这一限制范围却绝不等于我们习以为常的“公共领域”,而包括
对社会财产状况的实质性干预,确保“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
个人, 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Rousseau,1997b:78)。 19
一言以蔽之,合法社会不仅需要一套契约-法权论,也需要一套政治经
济学。 政治经济学是卢梭政治哲学的内在构成环节。
卢梭接受了十八世纪的一般看法,将“政治经济学”视为与家政学
相对的“公共经济学”。但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政治性或公共性究竟何在,
19. 这似乎意味着,卢梭承认将财产权直接限制在自然需要的范围内是不可能的,必须
借助共同体的力量来施加约束。 涂尔干(2003:92)正确地看到,“如果平等变成了一项
权利,那么它靠的就不是这三个条件,本质而言,是共同体使然。 并不是因为有了这三
项规则,而是因为它们反映了普遍意志,根据这些规则得到的财产平等分配才是公正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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