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社会》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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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4·6
权的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文本中使用的财产权概念,与卢梭
在《论不平等》中批判过的流行观点迥然不同。卢梭认为,在政治社会建
立以前、明确的法理依据尚不存在时,正当的财产权只能来源于最先占
有者的权利。 任何人要想取得土地财产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这块土
地之前是无主的; 只能占有维持自己生存所必需的数量; 必须凭借劳
动。 这些说法乍看起来接近于洛克对财产权的最初分析,然而,卢梭的
具体论述相当值得玩味:
每个人都自然有权利取得他所需要的一切, 但使他成为
某些财物所有者的这个积极行为, 就排除了他对一切其余事
物的所有权。 他的配额已经确定,他就应该以此为限,对共同
体不能再有更多的权利。 ……人们尊重这种权利,与其说是尊
重别人的东西,不如说是尊重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 Rousseau,1997b:54-55) 17
首先,财产权不仅被理解为一种权利,更被理解为一种限制。 卢梭
政治哲学的“去自然化”远没有达到康德那种无视自然必然性的彻底程
度,在他看来,财产权必须始终受限于自然所设定的自我保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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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前政治、 前道德的客观标准。 卢梭没有像洛克一样以各种“但书”
( provisos)来悬置这一标准,而是始终坚持,一旦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人
就不能再染指其余财富。 这在根本上防止了财富的过度积累和贫富分
化。 其次,劳动诚然为主体提供了某种排他性的资格(title),一个主体
通过劳动获得财产, 在一定意义上确实意味着其人格得到了尊重。 不
过,财产秩序的建立,仅仅依赖于每个个体对自身权利范围的严格坚守
( “尊重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并不涉及洛克或德国古典哲学家所说的
对他人人格的交互承认(“尊重别人的东西”),也不包含苏格兰启蒙哲
人所说的“互利互惠”。 18 对任一个体而言,只要一物超出了他的自然必
需、未经他施加劳动,他就不应攫取,至于此物是别人的劳动产品,还是
彻彻底底的无主物,对他来说没有任何区别。 别人是否拥有“他的”、拥
有多少,与我是否拥有“我的”毫不相干。 在这里,财产权的建立逻辑内
在地排除了与他人的比较,使其在观念结构上可以与自尊相分离,从而
有可能远离“发烧”激情的漩涡。
17. 在何兆武先生的中译本里,引文的最后一句话出现了致命的误译(卢梭,2010:26)。
18. 我们在这里反对部分学者(如 Siroky and Sigwart,2014;Hasen,2024)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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